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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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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黄国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邱晖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张景花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应收票据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62.90%,主要系本期应收票据到期承兑所致。

 2.应收利息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100%,主要系本期定期存款利息收回所致。

 3.其他应收款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41.12%,主要系本期投标保证金及其他应收项目增加所致。

 4.其他流动资产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107.72%,主要系本期尚未抵扣的进项税增加所致。

 5.固定资产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50.69%,主要系本期出售全资子公司西安三元达通讯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对应资产不纳入合并范围所致。

 6.无形资产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31.86%,主要系本期无形资产摊销所致。

 7.开发支出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55.99%,主要系本期开发阶段研发项目投入增加所致。

 8.长期待摊费用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35.70%,主要系本期长期待摊费用摊销所致。

 9.应付职工薪酬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75.71%,主要系本期2013年年终奖金发放完毕及辞退福利发放所致。

 10.应交税费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38.16%,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减少所致。

 11.其他流动负债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加79.62%,主要系本期递延收益增加所致。

 12.未分配利润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减少247.76%,主要系本期净利润减少所致。

 二、经营收入及费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营业收入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32.47%,主要系公司受市场环境影响,业绩减少所致。

 2.营业税金及附加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39.24%,主要系本期营业收入减少,营业税及相应附加税减少所致。

 3.资产减值损失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65.85%,主要系本期计提坏账准备金增加所致。

 4.投资收益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13,866,259.30元,主要系本期出售全资子公司产生投资收益所致。

 5.营业外收入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43.02%,主要系本期退税收入减少所致。

 6.利润总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91.03%,主要系本期营业利润减少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说明

 1.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加229.19%,主要系本期出售全资子公司西安三元达通讯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收到现金所致。

 2.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年初至报告期末比上年同期减少62.05%,主要系本期偿还到期银行借款增加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2012年8月20日,重庆倍嘉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倍嘉公司)以本公司为被告,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本公司返还因买卖合同而收取的货款3,212,390.00元,支付违约金6,824,365.31元(包括直接损失)。本公司依法积极应诉答辩,于2012年10月10日对倍嘉公司提起反诉,要求倍嘉公司向本公司立即支付货款7,287,860.00元,支付违约金3,000,000.00元。2013年6月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2)渝五中法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一)倍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以7,287,860.00元为基数,从2010年4月27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至付清时止);(二)驳回倍嘉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倍嘉公司不服,于2013年7月23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3年10月22日开庭审理。2014年7月17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2013)渝高法民终字第00254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对一审判决做了相应的变更,其主要内容为:(一)倍嘉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公司支付货款7,287,86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从2010年5月5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以7,017,852.50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以7,287,860.00元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二)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2,494.00元由倍嘉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46,247.00元,倍嘉公司负担36,997.60元,本公司负担9,249.4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9,492.00元,倍嘉公司负担129,000.00元,本公司负担492.00元。公司将克服困难,积极配合法院落实执行相关判决结果。该诉讼事项公司已于2013年度计提坏帐减值准备。然而,现二审判决已生效且超过十日,倍嘉公司仍未履行二审判决的相关义务。我司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尚未接到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执行结果。

 2、2013年11月5日,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福建三元达软件有限公司(简称软件公司)就重庆南天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南天电子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庆南天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剩余货款1,885,304.0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26,134.59元。被告重庆南天数据资讯服务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2013年12月12日,软件公司就被告管辖权异议作出答辩。2013年12月13日,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4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软件公司不服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3月19日,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4)榕民终字第747号民事裁定书,终审裁定该案由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管辖。该案于2014年7月29日开庭审理,庭审要求各方代理律师明确法律关系,且被告云南南天对法院送达程序提异议,主张未收到法院送的民事起诉状副本,未就本案管辖权提异议,要求法院重新送达,经审查后法院宣布休庭,改日再审。之后,云南南天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2014年9月23日鼓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民初字第(483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管辖。软件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截止本报告披露日,尚未接到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

 3、2013年11月5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简称“原告”)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东莞市星火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被告一”)、林斌(被告二)、本公司(被告三)及武汉虹信通信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四)等四名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本公司以被告一对本公司应收账款债权4020171.49元为限直接向原告履行付款责任。本公司依法积极应诉答辩,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于2014年1月13日开庭审理此案。2014年7月10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2013)东一法民二初字第55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主要内容为:“原告对被告三应付给被告一的账款1040708.05元(该款项已由被告三汇至本院诉讼担保金账户)享有优先受偿权。”现该案中本公司所涉及的应付款已全部支付完毕,该案判决书的相关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业绩亏损

 业绩亏损

 ■

 五、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4-039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已于2014年10月17日以邮件和传真形式发出通知。

 2、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10:0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3、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5名,实际出席董事5名。

 4、会议由董事长黄国英先生主持,公司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修改为“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其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的议案》。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管理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4、会议以5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社会责任制度>的议案》。

 1)、原《社会责任制度》第七条“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尽可能采取方便股东的投票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修改为“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应选择合适的时间、地点,并按有关规定采取网络投票或其他便捷方式,促使更多的股东参加会议,行使其权利。”

 2)、增加第七章、第八章“第七章 反洗钱制度

 第三十一条 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公司及各部门不得通过各种方式从事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预防洗钱活动,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

 第三十三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反洗钱工作,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配合法律事务部对洗钱行为进行调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在职责范围内对可能涉嫌洗钱活动的可疑交易进行调查。发现洗钱活动应及时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需要公司配合调查的,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八章 维稳工作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及相关主管部门维护稳定工作的指示和部署,公司总经理对公司维护稳定工作进行协调、检查和督办,指导公司各部门的维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法律事务部向总经理报告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并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对公司不稳定因素进行调查分析并组织排查,及时发现和掌握影响稳定的重点问题,协调和督促公司各部门采取措施处置化解。

 第三十七条 在敏感期、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和重大节日期间,制定重大事件处置预案、维稳工作方案,及时向总经理提出工作意见,协调公司各部门做好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对公司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协调组织制定和完善处置工作预案,向总经理提出工作措施建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对已经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并积极配合、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对群体性事件或不稳定因素依法妥善处置。”

 《社会责任制度》具体内容详见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30日

 证券代码:002417 证券简称:三元达 公告编号:2014-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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