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刘桂雪、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春玲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马莉雅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一)资产负债表项目
1、货币资金与年初相比减少68.05%,主要是报告期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导致银行存款减少所致;
2、应收票据与年初相比减少77.34%,主要是报告期应收票据到期承兑所致;
3、预付款项与年初相比增加427.24%,主要是报告期将新增合并方的预付账款进行合并所致;
4、应收利息与年初相比减少100%,主要是报告期收回定期存款利息所致;
5、其他应收款与年初相比增加69.16%,主要是报告期支付的投标保证金和中标服务费增加所致;
6、在建工程与年初相比增加299.33%,主要是报告期将新增合并方的在建工程进行合并所致;
7、递延所得税资产与年初相比增加32.76%,主要是报告期坏账准备余额增加所致;
8、应付票据与年初相比减少72%,主要是报告期应付票据到期支付所致;
9、应付职工薪酬与年初相比增加1540.95%,主要是报告期末住房公积金延期支付所致;
10、应交税费与年初相比增加981.41%,主要是报告期应交增值税余额增加所致;
11、应付利息与年初相比减少100%,主要是报告期偿还借款利息所致。
(二)利润表项目
1、营业利润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30.30%,主要是报告期营业收入与去年同期相比有所减少所致;
2、所得税费用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60.69%,主要是报告期递延所得税费用减少所致。
(三)现金流量表项目
1、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90.88%,主要是报告期支付材料采购款减少所致;
2、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39.4%,主要是对外增加长期股权投资所致;
3、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与去年同期相比减少343.66%,主要是报告期取得借款减少、偿还前期借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适用 √ 不适用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桂雪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4-039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与通讯表决相结合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7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10名,实际参会董事10名,部分公司高管、监事列席了会议。
会议由董事长刘桂雪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议案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本次公司实施会计政策变更,是依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调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的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同意本次变更。
关于本议案,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及《证券时报》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3、审议通过《关于受让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股东股权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董事会经审议决定,以实际认缴出资额为作价依据,受让黄家扬所持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3%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180万元);受让吴仁国所持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1%股权(对应认缴出资额60万元)。受让完成后,公司所持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股权由57%增至61%。
4、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关于本议案,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5、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审计部负责人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现任审计部负责人杨红英女士即将退休,为保证审计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经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审议决定聘任王秩琴女士(简历见附件一)为公司审计部负责人,聘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的独立意见同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三、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部负责人简历
王秩琴女士,中国国籍,1970年9月出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本科学历,会计师,中共党员。1994年8月至2003年9月,任大连重工起重集团有限公司财务处会计;2003年10月至2014年1月,任大连新型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2014年1月至今,任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会计。
王秩琴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也未曾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4-040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9日上午10:00时,在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路 478 号华邦上都大厦 A 座 12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17日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张道骏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公司此次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变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实际经营情况的反映更为准确和客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关于本议案,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2、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同意3票,弃权0票,反对0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刊载于巨潮资讯网;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正文》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3、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关于本议案,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的《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三、备查文件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4-042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
自2014年7月1日起。
2、变更原因:
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进行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的相关情况:
公司在本报告期已按照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财政部自2014 年1月26日起修订和颁布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 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批准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此次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变更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对公司财务状况及实际经营情况的反映更为准确和客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变更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五、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4-043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子公司”)为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福建子公司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行申请人民币20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贷款。
2014年10月29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决定为福建子公司上述贷款业务提供担保。该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权限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闽清县池园镇宝新工业项目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孙启全;
成立时间:2013年03月14日;
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高低压电瓷电器、玻璃绝缘子、硅橡胶绝缘子、陶瓷灯座、熔断器、闸刀开关、滑石瓷、胶木产品、灯具、金属制品、建筑陶瓷、建材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股权情况:福建子公司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截止本公告日,公司持股比例为57%;黄家扬、李庭诗、吴仁国、李庭英、黄宜伦、严万武和马春艳七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福建子公司43%的股份,公司与黄家扬等七名自然人股东不存在关联关系。
福建子公司财务状况:
单位:元
■
注:2013年12月31日福建子公司尚处于开办期,未营业,无利润。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事项尚未签署协议,具体的协议条款内容由公司及福建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同意为福建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本次担保有助于解决其业务发展所需资金问题,是对子公司业绩提升的有力支持,符合公司的整体发展需要;目前,福建子公司资产优良,偿债能力较强,本担保事项的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
同时,为进一步降低财务风险,若公司因上述担保导致任何损失,福建子公司股东将按持股比例承担各自相应份额的损失。
五、独董意见
大莲电瓷(福建)有限公司是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其生产经营稳步开展,公司拟为其银行贷款业务提供担保。目前,该子公司资产优良、经营稳定,贷款业务是正常生产经营所需,我公司为其提供担保的风险处于可控的范围之内,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该担保事项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其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担保事宜。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74%。截至本公告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两笔对外担保事项,均为福建子公司贷款提供的担保,连同本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度为4000万元,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比率的5.48%。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2、《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2606 证券简称:大连电瓷 公告编号:2014-041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