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16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刘绍勇、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须伦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吴永良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百万元 币种:人民币

 ■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

 ■

 三、 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4年1月起陆续颁布或修订了一系列会计准则,其中部分准则于2014年7月1日执行,但鼓励在境外上市的企业提前执行。本公司作为境内外上市公司,在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提前执行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六项会计准则。本公司2014年董事会第5次例会已审议同意公司提前执行上述六项会计准则,并按规定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详情请参见公司于2014年3月26日披露的《2013年年度报告》中财务报表附注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之(2)采用若干修订后/新会计准则。

 此外,在本公司公布2013年年度报告后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两项会计准则。其中:《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于2014年7月1日执行;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在企业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执行。本公司2014年董事会第5次例会已审议同意公司执行上述两项新会计准则,并按规定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如需)。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绍勇

 2014年10月29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2014-032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为云南飞培提供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云南飞培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飞行培训有限公司(“上海飞培”)的全资子公司。本公司为云南飞培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本公司于2014年10月29日签署担保协议,担保人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为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期限为与借款期限一致为五年,担保额度为美元1438万元。

 本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3年第5次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云南飞培提供担保的议案》。

 2013年1月25日,经董事会2013年第1次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同意为上海飞培提供贷款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3695亿元(或等值外币)。本次本公司为云南飞培的担保额度已包含在4.3695亿元额度以内,主要是考虑到在云南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可享受一定的补贴及税收优惠,因此,将2013年初以上海飞培名义申请的担保额度部分变更至云南飞培名下。关于本公司为上海飞培提供担保的详情请参见本公司2013年1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的《对外担保公告》。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云南飞培的注册地址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大楼407室,法定代表人为韩政,经营范围为投资建设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海关围网内的飞行模拟机项目;提供飞行模拟机训练服务(仅面向航空从业者;涉及飞行训练中心的取得民航管理部门的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航空业务知识咨询;航材设备的产品研发;货物及技术进出口。注册资本8,000万元。截至2013年12月31日,云南飞培尚未对外营业,资产总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0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2013年度的营业收入为人民币0元,净利润为人民币0元。

 云南飞培为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上海东方飞行培训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三、担保的主要内容

 ■

 四、董事会意见

 为保证本公司经营的正常开展,云南飞培拟引进两台波音737飞行模拟器。由本公司为云南飞培提供担保,可提高金融机构对云南飞培的信用评级,有利于增强云南飞培与金融机构的谈判能力,取得较低的资金价格,从而达到降低财务费用的目的。

 本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谨慎控制对外担保风险,保障本公司的资产安全。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决策程序合法,经出席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审议通过。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旨在帮助其补充流动资金,保证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综上,董事会同意向云南飞培提供担保。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约为美元833.72万元及人民币5,500万元(全部为本公司对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上述数额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44%,逾期担保累计数量为0。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编号:临2014-031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14 年第5次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2014年第5次例会根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经董事长刘绍勇召集,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

 公司董事长刘绍勇、副董事长马须伦、董事徐昭、顾佳丹、李养民、唐兵和独立董事刘克涯、季卫东、李若山、马蔚华参加了会议。

 参加会议的董事确认会前均已收到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

 公司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并作出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执行新会计准则的议案。

 1. 同意公司编制2013年度财务报表时,提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等六项会计准则,并按规定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

 2. 同意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两项新会计准则,并按规定追溯调整相关财务数据(如需)。

 二、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三、审议通过公司向东方航空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东航传媒公司”)转让空中互联平台特许经营权的议案。

 1.同意公司向东航传媒公司转让空中互联平台特许经营权,并签署《“东航空中互联平台”合作协议》,协议所涉及的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分子公司所属的A330、B767和B777宽体客机上搭建运营的“空中互联平台”,转让金额不超过69,487万元人民币,具体按公司建设空中互联平台的实际投资额计算;双方以当年实际发生额进行年度结算;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为期16年;2.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待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进一步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审议通过成立电商公司的议案。

 同意公司以现金出资方式设立全资子公司东方航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暂定名称),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具体实施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

 五、审议通过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