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郭金东、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叶龙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曹军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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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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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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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报告期内,南京钛白收到了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就2013年10月29日料仓爆炸事故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安监四处罚字【2014】007-1号),该局决定:因南京钛白对工艺变更后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和存在风险认识不足,未能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给予公司14万元行政处罚。公司已于2014年7月24日缴纳了上述罚款,同时公司对本次事故的损失情况进行了最终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为人民币250.45万元。
自事故发生后,南京钛白认真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逐级落实安全岗位职责,公司将切实提高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努力杜绝任何安全事故的发生。
2014年8月22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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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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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八、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郭金东
二O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45 股票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14-055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在2014年10月14日以电邮或电话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14年10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到董事五人,出席五人(郭金东先生、王俊先生、彭安铮女士、张忠先生、张亚兵先生),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一、审议“2014年三季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表决结果: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2014年三季度报告及摘要。
特此公告。
吉林金浦钛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证券代码:000545 证券简称:金浦钛业 公告编号:2014-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