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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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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雾霾须强化硬约束机制
郭力方

 □本报记者 郭力方

 

 近段时间,雾霾再次肆虐,从政府到民间无不如临大敌,群策群力治之。然而,在环保部近期针对京津冀重污染天气启动应急工作的督查中发现,一些地区工作形式大于内容,应急机制不协调、不顺畅,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号在河北省未能统一执行,被列为治霾重点的钢铁、玻璃等重污染行业关停淘汰工作也在一些地方步伐迟缓,部分企业甚至拿着国家巨额环保补贴却不正常运行环保设施。

 一直以来,国家层面对于大气污染防治政策的主基调是“恩威”并施,约束和激励机制并行。在激励机制方面,每年拿出百亿元以上的大气污染防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减轻地方财政负担;同时,考虑到部分重点行业企业经营效益不佳,制定了脱硫、脱硝及油品质量升级的价格补贴机制,以激励地方政府及污染大户的积极性。但政策推行至今,不少地方和企业仍视环保治理为负担,政策落实不力,企业行动迟缓,甚至出现钻国家治污补贴“空子”的投机行为。

 专家指出,针对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激励机制收效不佳的情况,需要政策层面切实加大处罚和监管力度,强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硬约束机制。

 首先,加紧修订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雾霾治理的法律层面约束。雾霾治理既然被上升为国家战略,理应获得与这种战略相匹配的法律地位。这就需要在最终修订完善的大气法中,针对污染企业制定具体条款,明确其违法排污及治污不力的法律责任,而非仅仅承担经济层面的损失。同时,针对一些地方环保部门监管职能弱化问题,新制定的大气法应在强调地方政府的环保监管职责外,还应在法律执行层面强化其职能,避免一些地方治理雾霾工作时“心有余而力不足”。

 其次,雾霾治理是一项长期工作,应建立污染监管的长效机制。当前治霾的一个突出现象是,当雾霾天气来袭时,相关部门才开始启动应急工作,包括加强治污执法督查,出台企业停限产清单。这些临时性措施只能一时奏效,往往过不多久污染又会卷土重来。2008年奥运会期间,京津冀地区众多企业用20多天的临时停限产换来了首都的一片蓝天,但过后这些企业死灰复燃加码生产排污。因此,相关治理措施应该形成系统持续的长期性机制。例如,环保部门应定期组织重点行业重点监测对象的污染治理督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再次,应切实加强雾霾治理的行政问责制。污染治理具有很强的政策主导性,政府部门特别是“一把手”的意志,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治污的力度和成效。基于此,业内专家建言,对治理污染不力的地方,亟待建立针对行政“一把手”的环保监管问责制度。当前不少地方的环保工作处于边缘地位,在环保上升到国家战略地位的当下,环保应该成为地方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倒逼地方政府树立转型观念,有力推动产业结构调整。

 最后,建立企业排污及治污行为的全社会监督机制。污染企业作为雾霾产生的“元凶”之一,受害者是社会大众,理应被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一直以来,部分污染企业与环保部门玩“猫捉老鼠”的游戏,让后者不胜其累,广泛的公众参与势在必行。应当要求企业在享受公共财政提供环保补贴的同时,定期公开发布企业所涉污染源的实时排放数据。同时,环保部门应当制定公众参与污染监督的系统措施,维护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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