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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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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一、 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牛钢、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闫莉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付岩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 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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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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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重要事项

 3.1 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

 3.2 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3 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适用 √不适用

 

 3.4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适用 √不适用

 

 3.5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3.5.1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长期股权投资准则变动对于合并财务报告影响(一)的说明

 根据新会计准则要求,公司变更了对部分被投资单位的核算方式,由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变更为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并按要求追溯调整期初数,涉及金额1,493万元,从“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转出计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科目,其中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63万元(公司持有0.39%股份)、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500万元(公司持有0.08%股份)、佳木斯市正源投资担保公司(公司持有0.15%股份)、江苏炎黄在线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持有0.23%股份)、丹东国贸大厦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持有5.25%股份)。

 ■

 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临2014-015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通知于2014年10月22日以书面形式发出,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应参加会议董事12人,实际参加会议董事12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及决议的事项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研究,一致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时公告2014-017《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并对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表决结果:赞成12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股票代码:600694 股票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临2014-016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在公司总部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姜彬同志主持。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及决议的事项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研究,以现场投票方式,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一、《大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根据《证券法》第68条之规定,我们认真地审核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一致认为:

 1、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当年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4、因此,我们保证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经审核,我们认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600694 证券简称:大商股份 编号:临2014-017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7日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

 2、变更原因

 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及颁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具体准则,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在2014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该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了《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要求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前述规定,公司于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3、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公司将按照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具体准则规定的起始日期进行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中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相关情况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公司对持有的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重大影响,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股权投资,作为按成本计量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进行核算,不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核算,并对其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如下:

 ■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仅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两个报表项目金额产生影响,对公司2013年度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不会产生影响。由于上述情况,公司调整了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相应报表项目。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相关情况。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之前财务报表中关于职工薪酬、财务报表列报、合并财务报表、公允价值计量、合营安排及与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相关业务及事项,自2014年7月1日起按上述准则的规定进行核算与披露,新准则的实施导致的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2013年度及2014年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三、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了变更,并对涉及的业务核算进行了追溯调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公司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等具体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是符合规定的,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大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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