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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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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4-057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8号文核准,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9.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781.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666.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164,114.9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28日出具的天恒信验报字(2011)1301号《验资报告》确认。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募集资金部分专用账户并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决定将“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变更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详见2014年8月21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由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南支行(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020401040020923,截止2014年9月30日,专户余额为贰亿零壹佰陆拾柒万肆仟陆佰陆拾贰元壹角柒分。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输变电角钢塔、单管杆扩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身份证号430104197312264674)、廖卫平(身份证号120113196812210815)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后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证券代码:002545 证券简称:东方铁塔 公告编号:2014-058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68号文核准,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1年2月11日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350.0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9.4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71,781.5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666.60万元,实际募集资金164,114.90万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山东天恒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于2011年1月28日出具的天恒信验报字(2011)1301号《验资报告》确认。

 经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终止募投项目“钢管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并使用结余资金对外投资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募投项目“钢管塔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并将此项目扣除应付未付款项后的全部结余募集资金投入合资公司用于实施新项目“迁西40MWp地面光伏发电项目”(详见2014年9月13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相关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规定,由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四方支行(乙方)、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7101986410051025581,截止2014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零。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迁西40MWp地面光伏发电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以存单方式存放。甲方如将专户中的部分募集资金转为存单的方式另行存放,则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昊拓(身份证号430104197312264674)、廖卫平(身份证号120113196812210815)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3年12月31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青岛东方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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