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4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张彬贤、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黄秋英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何慧珍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1.货币资金降幅77.33%,主要系报告期短期借款到期还贷所致。
2.应收票据降幅41.58%,主要系报告期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所致。
3.预付账款降幅55.4%,主要系报告期内预付材料款减少以及收到预付设备款发票所致。
4.其他应收款降幅33.64%,主要系报告期内收回其他应收款所致。
5.存货涨幅36.33%, 主要系报告期内子公司准备投产增加存货所致。
6.固定资产涨幅86.06%, 主要系报告期内子公司在建设备安装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7.在建工程降幅61.05%,主要系报告期内子公司在建设备安装工程完工转入固定资产所致。
8.预收账款涨幅145.14%,主要系报告期内子公司预收客户货款所致。
9.应付职工薪酬降幅44.34%,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了上年末计提的员工薪酬福利所致。
10.应交税费降幅73.72%,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了年度汇算清缴的所得税费用所致。
11.应付利息涨幅50.68%,主要系报告期内短期借款增加,导致应付利息相应增加所致。
12.其他应付款降幅68.89%,主要系报告期内支付了向关联方短期拆入的资金所致。
13.长期借款涨幅56.7%,主要系全资子公司湖州乐通新建年产3万吨油墨涂料项目增加长期借款所致。
14.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降幅38.08%,主要系报告期内子公司设备留抵税额增加导致应交增值税减少所致。
15.财务费用增幅264.68%,主要系报告期内项目贷款利息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所致。
16.资产减值损失增幅440.64%,主要系报告期内应收账款增加,相应计提的坏账准备增加所致。
17.营业利润降幅49.56%,利润总额降幅48.52%,所得税费用降幅48.35%,净利润降幅48.58%、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降幅55.68%,主要系当期毛利率相对去年同期毛利率减少3.83%所致。
18.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涨幅214.66%,主要系报告期利用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及支付主要材料款所致。
19.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降幅119.13%,主要系报告期内偿还到期银行贷款所致。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2014年度预计的经营业绩情况: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正值且不属于扭亏为盈的情形
■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新颁布或修订的会计准则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 适用 √ 不适用
董事长: 张彬贤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10 月26 日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1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4年10月26日上午以现场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7名,参与表决董事7名,其中董事贾绍华、沙振权、万良勇以通讯方式表决,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通过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具体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
二、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向下列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 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唐家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4,050万元;
2、 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6,000万元;
3、 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7,000万元。
同意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新材料”)向下列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
1、 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2,500万元;
2、 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新支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8,000万元。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向上述各家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27,550万元, 最终以各家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运营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具体担保期限以与相关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办理上述授信额度内(包括但不限于授信、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的相关手续,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三、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乐通新材料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申请人民币2,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乐通新材料在使用以上授信额度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乐通新材料将根据实际经营需要,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期限以与相关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授权代理人在批准的额度内与各银行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等法律文件。
具体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网址为:www.cninfo.com.cn)。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2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以电话和电子邮件方式发出通知,并于2014年10月26日上午10:00在公司办公楼三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监事会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蒯舒洪女士主持,本次监事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19 证券简称:乐通股份 公告编号:2014-045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14年10月26日,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珠海乐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通新材料”)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申请人民币2,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乐通新材料在使用以上授信额度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现将有关担保事项公告如下:
一、担保基本情况
乐通新材料近年来业务增长迅速,为满足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资金需要,乐通新材料拟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申请人民币2,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乐通新材料在使用以上授信额度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终实际担保总额将不超过本次授予的担保额度,具体担保期限以与银行签订的担保协议为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乐通新材料,成立于2003年8月29日,注册资本4886.56万元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张彬贤,注册地址为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珠峰大道3199号,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经营范围:自行开发研制、生产和销售自产的各种新型包装材料、新型印刷材料、水性油墨、光固化油墨、水性涂料、包装机械设备及上述产品的相关配套产品。
截止2013年12月31日,乐通新材料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362,179,456.78元,负债总额为146,887,900.73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为0元,净资产为215,291,556.05元,营业收入为195,157,277.54元,利润总额为6,425,673.59元,净利润为3,986,117.90元,资产负债率为40.56%。
截止201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的资产总额为408,324,445.57元,负债总额为194,899,692.83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为0元,净资产为213,424,752.74元,营业收入为215,885,724.68元,利润总额为-2,609,721.33元,净利润为-2,226,227.53元,资产负债率为47.73%
三、董事会意见
1、乐通新材料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在对其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等进行充分评估的基础上,该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本次贷款主要用于满足全资子公司乐通新材料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公司长效、有序发展,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2、同意全资子公司乐通新材料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申请人民币2,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乐通新材料在使用以上授信额度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额及逾期担保的数额
截止至2014年10月26日,公司除对全资子公司乐通新材料进行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以前发生并延续到目前的其他担保事项。截止2014年10月26日,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0元,经审批的公司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1,000万元(包括本次担保相应的金额),对全资、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3,346.71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6.05%。逾期担保金额为零,不存在涉及诉讼的担保事项。截止2014年10月26日,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等提供担保的情况,除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外,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金额为零,有效规避了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不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乐通新材料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进行担保,满足控股子公司发展的资金需要,符合公司长久利益,未损害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同意全资子公司乐通新材料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金鼎支行申请人民币2,500万元综合授信额度,公司为乐通新材料在使用以上授信额度时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市乐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