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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8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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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结果公告

 重要提示

 1、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萃华珠宝”)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3,768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056号文核准。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按市值申购方式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和拟申购数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1.92元/股,发行数量为3,768万股。

 3、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4年10月24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244,2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4,959,636,000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337.84986倍,超过15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4年10月27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76.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391.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648.09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146倍。

 4、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对所有参加网下申购并缴款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5、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缴付的申购资金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本次网下发行过程由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对此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

 6、根据2014年10月23日(T-1日)公布的《发行公告》,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参与网下申购获得配售的所有投资者送达获配通知。

 一、网下申购及缴款情况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8号)的要求,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最终收到的资金有效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做出如下统计:

 经核查确认,68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14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全部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了申购款,有效申购数量为244,200万股,有效申购资金为2,910,864万元。

 二、回拨机制启动情况

 本次发行的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工作已于2014年10月24日(T日)结束,本次发行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244,200万股,网上有效申购数量为4,959,636,000股,网上、网下发行均获得足额认购,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为337.84986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以及《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公布的网上网下回拨机制,于2014年10月27日(T+1日)决定启动回拨机制,从网下向网上回拨,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76.8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391.2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90%。回拨后,网下有效申购倍数为648.09倍;网上有效申购倍数为146倍。

 三、网下配售情况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配售对象为114家,有效申购数量为244,200万股。根据《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对所有参加网下申购并缴款的网下投资者进行了配售。配售股数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不足一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保荐人(主承销商)配售给获配数量最大的投资者;若获配数量相同,则按照申报时间先后配售给申报时间早的投资者;如果按照上述方法仍不能确定,则以投资者申购时在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中记录先后顺序为准。

 各类型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及最终获配情况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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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B类,B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C类,同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相同;向A类、B类投资者优先配售的比例分别不低于预先安排的40%、30%。配售结果符合《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和《发行公告》中规定的网下配售原则。

 本次网下发行有效申购投资者的最终获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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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1:零股90股根据零股配售原则配售给中银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注2:投资者类型中A指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类投资者;B指年金保险资金类投资者;C指A和B之外其它类投资者。

 四、冻结资金利息的处理

 获配投资者申购款(含获得配售部分)冻结期间产生的利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按《关于缴纳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关问题的知》(证监发行字[2006]78号)的规定处理。

 五、持股锁定期限

 获配投资者的获配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六、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上述网下投资者对本公告所公布的网下配售结果如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电 话: 020-87555297、87557727

 传 真: 020-87555850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发行人:沈阳萃华金银珠宝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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