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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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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931 证券简称:中关村 公告编号:2014-101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的进展情况

 就北京宏特盛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或宏特盛公司)诉本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或中关村建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做出(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被告给付原告货款4,829,359.25元及补偿金4,778,207.06元(补偿金截止到2013年8月31日),并给付4,829,359.25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5,18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承担(详见2014年10月9日,公告2014-099号)。

 近日,中关村建设不服上述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1、撤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

 2、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上诉费由宏特盛公司承担。

 二、本案的基本情况

 因买卖合同纠纷事宜,原告提起诉讼,要求中关村建设及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给付原告货款4,829,359.25元、补偿金15,846,704.87元,以上共计20,676,064.12元(补偿金计算至2013年8月31日);并要求中关村建设及中关村建设第三建筑工程分公司支付以上款项付清之日前的全部补偿金及承担诉讼费用和保全费。

 同时原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2013)一中民三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中关村建设名下账户(详见2013年9月24日,公告2013-062号;2014年10月9日,公告2014-099号)。

 三、判决情况

 详见2014年10月9日,公告2014-099号。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 对本公司的影响

 中关村建设提起上诉,本案已进入二审程序。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民事上诉状;

 2、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律法00479183号诉讼收费专用票据(结算)。

 特此公告

 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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