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899 股票简称:紫金矿业 编号:临2014—062 |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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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无提案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临时提案提交表决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在厦门市湖里区泗水道599号海富中心B幢20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情况: 一、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 | 出席人数 | 13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11 | H股股东人数 | 2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419,301,746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9,244,710,681 |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1,174,591,065 | 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135319%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42.708918% |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426401% | 二、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 | 出席人数 | 20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A股股份总数(股) | 1,583,450 | 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 0.007315% | 三、合计 |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总人数 | 33 | 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10,420,885,196 | 占公司有权出席会议并表决的股份总数的比例 | 48.142634% |
(三)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陈景河先生主持。 (四) 本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9人,董事邹来昌先生和独立董事邱冠周先生因出公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监事刘文洪先生因出公差未能出席本次会议;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计票和监票工作由公司监事、律师以及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担任。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
序号 | 议案
内容 | 同意
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比例
(%) | 是否
通过 | 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 99.984609 |
| 0.003972 |
| 0.011419 | 是 | 2 |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99.988466 | 5,900 | 0.000057 | 1,196,000 | 0.011477 | 是 | 3 | 《关于提名邱冠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10,419,678,096 | 99.988417 | 10,900 | 0.000104 | 1,196,200 | 0.011479 | 是 |
上述议案中,第1项和第2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3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全体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5%(不含)的A股中小股东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
序号 | 议 案
内 容 | 同意
票数 | 比例
(%) | 反对
票数 | 反对
比例(%) | 弃权
票数 | 弃权
比例(%) | 1 |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 649,451,167 | 99.999092 | 5,900 | 0.000908 | 0 | 0.000000 | 2 | 《关于修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649,445,167 | 99.998168 | 5,900 | 0.000908 | 6,000 | 0.000924 | 3 | 《关于提名邱冠周先生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 649,441,967 | 99.997675 | 8,900 | 0.001370 | 6,200 | 0.000955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蒋方斌律师、林涵律师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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