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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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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692 证券简称:惠天热电 公告编号:2014-45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23日下午2点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22日至2014年10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2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2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沈阳市沈河区热闹路47号 公司总部六楼第一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久旭

6、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7、股东出席情况

 代表股份数量(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比例(%)
出席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187,604,72635.21
其中 现场出席4人187,078,72635.11
网络投票17人526,0000.10
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18705011835.10
持有公司总股份5%以下股份的股东5546080.11

8、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表决方式:现场与网络记名投票表决

2.议案表决结果

(1)表决通过了《关于增补李艳萍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4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表决结果

 A

代表股份数量(股)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数量(股)占A的比例(%)数量(股)占A的比例(%)数量(股)占A的比例(%)
总体表决:出席会议的所有有表决权股东187,604,726187,396,22699.89208,5000.1100
持股5%及以上股东187,050,118187,050,1181000000
持股5%以下股东554,608346,10862.41208,50037.5900

李艳萍女士自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当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任期至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2)表决通过了《关于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

 A

代表股份数量(股)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数量(股)占A的比例(%)数量(股)占A的比例(%)数量(股)占A的比例(%)
总体表决:出席会议的所有有表决权股东187,604,726187,396,22699.89208,5000.1100
持股5%及以上股东187,050,118187,050,1181000000
持股5%以下股东554,608346,10862.41208,50037.5900

(3)表决通过了《关于改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14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

 A

代表股份数量(股)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数量(股)占A的比例(%)数量(股)占A的比例(%)数量(股)占A的比例(%)
总体表决:出席会议的所有有表决权股东187,604,726187,395,92699.89208,8000.1100
持股5%及以上股东187,050,118187,050,1181000000
持股5%以下股东554,608345,80862.35208,80037.6500

(4)表决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

 A

代表股份数量(股)

同意股份反对股份弃权股份
数量(股)占A的比例(%)数量(股)占A的比例(%)数量(股)占A的比例(%)
总体表决:出席会议的所有有表决权股东187,604,726187,396,22699.89208,5000.1100
持股5%及以上股东187,050,118187,050,1181000000
持股5%以下股东554,608346,10862.41208,50037.5900

本议案属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该项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李哲、侯阳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沈阳惠天热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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