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上无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上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3.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有关规定,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3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14-049),2014年10月20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4-051)。以上公告均已刊登于当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上。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14年10月23日(星期四)下午2:50召开;
(2)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14年10月22日下午3:00~2014年10月23日下午3:00;
(3)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14年10月23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4.召开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徐东大街113号国电大厦5楼会议室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张玉新先生
7.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授权委托代表共计3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2,787,99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1.0317%。持股5%以下中小投资者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0,204,772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8415%。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3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81,913,44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50.8739%。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34名,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74,551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57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
3.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和平、彭晶晶参加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会议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十二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均已于2014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本次会议所涉及议案均为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收购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湖北汉新发电公司15%股权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湖北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65,362,553)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217,158,037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70%,反对173,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96%,弃权9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4%。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37,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796%;反对173,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963%;弃权94,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241%。
2.关于全资子公司汽轮机本体完善改造项目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5,299,9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1%,反对173,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1%,弃权9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37,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796%;反对173,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963%;弃权94,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241%。
3.关于公司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购买权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属于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关联方、控股股东中国国电集团公司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股份(207,220,666股)不计入本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表决结果:同意75,299,92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61%,反对173,1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91%,弃权94,29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48%。本议案获得通过。
其中,5%以下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为:同意9,937,37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3796%;反对173,10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963%;弃权94,29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924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彭和平、彭晶晶,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刚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湖北松之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电长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