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本次解除限售的数量为112,500,000股;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6.25%;
3.本次解除限售股东为:陈根财、陈连庆、姚锦海;
4.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0月28日。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1469号文核准,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0万股,发行后总股本为10,000万股。公司股票于2011年10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挂牌上市。
公司于2012年6月1日实施了2011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5元人民币现金,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由100,000,000股增至200,000,000股。
截至本次申请出具日,公司股份总额为200,000,000股,其中尚未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112,500,000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一) 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
1. 陈连庆、陈根财、姚锦海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划转、转让或授权经营,并不会委托他人管理上述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同时,陈连庆、姚锦海作为公司的董事,陈根财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额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2. 《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上市公告书》中做出的承诺一致。
3. 股东没有在公司收购和权益变动过程中做出承诺。
4. 股东无后续追加的承诺。
(二)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上述股东严格履行了做出的上述各项承诺。
(三)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上述股东均不存在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况,公司也不存在对该限售股份持有人的违规担保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 2014 年10月2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112,50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56.25%。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 序号 | 股东全称 |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 处于质押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 | 备注 |
| 1 | 陈根财 | 33,750,000 | 33,750,000 | 22,000,000 | 注1 |
| 2 | 陈连庆 | 67,500,000 | 67,500,000 | 7,050,000 | 注2 |
| 3 | 姚锦海 | 11,250,000 | 11,250,000 | - | 注3 |
| 合 计 | 112,500,000 | 112,500,000 | 29,050,000 | - |
注1:陈根财先生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直接持有公司 16.875%的股份,陈根财先生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注2:陈连庆先生曾在2010年2月6日至2013年3月28日期间担任公司董事,离职生效日期为2013年3月28日,离职已满一年半,本次限售股解除后,陈连庆先生所持股份全部为无限售流通股。
注3:姚锦海先生现任公司董事,直接持有公司 5.625%的股份,姚锦海先生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且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并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四、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特此公告。
浙江金磊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