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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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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14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发布了《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关于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以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1月14日9时30分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唐拉雅秀酒店(北京西城区西长安街复兴门外大街19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方式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1、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2、大会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总数、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3、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4、大会主持人公布监票人、公证机关和公证员姓名、见证律师;

 5、大会主持人宣读议案;

 6、与会人员对议案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

 7、监票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公证机关对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9、大会公证机关就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以及持有人大会形成的决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公证;

 10、见证律师发表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10月24日,权益登记日当天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需要准备的文件和材料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南方基金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南方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南方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六、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出席本次大会,可以通过下述授权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本次大会。

 (一)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南方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果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其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授权手续(包括提供受托人上述证明文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内容及格式参考本公告附件二)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南方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受托机构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如果受托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其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授权手续(包括提供受托人上述证明文件)。

 (二)网络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基金管理人在官方网站设立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登录基金管理人官方网站www.nffund.com授权专区,通过网络进行授权。

 通过网络进行授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正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等信息,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三)授权权力确定原则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出席本次大会后,又亲自出席本次大会进行投票表决的,以其本人亲自投票的表决意见为准。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方式授权和有效网络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受托人收到的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纸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授权相同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计票;授权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纸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网络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网络方式的授权为准。

 5、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网络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最后时间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将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四)授权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12日17:00。

 纸面授权资料应在授权截止时间之前送达至如下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6号免税商务大厦32层,邮编:518048,收件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封面请注明“南方理财30天基金持有人大会授权”。

 七、会议出席对象

 1、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4年10月24日,权益登记日当天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2、基金管理人代表。

 3、基金托管人代表。

 4、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

 5、基金管理人聘请的见证律师。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预登记

 1、现场方式预登记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本人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南方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需要提交该机构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南方基金账户所使用的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单位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和代表单位出席会议的个人的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及加盖公章的单位授权委托书(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席的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出席本次大会的,还应按照本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现场预登记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1603室;联系人:郭磊

 2、传真方式预登记:在预登记时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凭上述资料的传真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预登记,传真号码0755-83887777(确认电话为4008898899)、传真号为0755-82763900(确认电话为0755-82763906)。

 3、预登记时间: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1月13日,每天上午9:00-17:00(周六、周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基金管理人将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现场预登记或传真方式预登记。

 4、关于预登记的说明: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预登记估计持有人到会情况,以便为持有人大会召开进行相应准备。持有人大会会议入场前仍需按照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资料办理现场会议登记,请各基金份额持有人予以积极配合。

 九、会议召开的条件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十、形成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条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在表决票上填写“同意”、“反对”或者“弃权”。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未填或未投的表决票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十一、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出席的有效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十二、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将于2014年11月14日9时30分召开,届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聘请的公证机关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将对与会人员资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登记,请出席会议人员务必按照本公告的要求,携带必需的文件提前半小时至会议地点,以便验证入场。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不再对未登记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登记,未登记的持有人不得入场参加会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保持会议秩序,服从召集人的引导,除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会务人员、聘任律师和公证机构及召集人邀请的人员以外,召集人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秩序、寻衅滋事和侵犯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召集人有权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特别提醒各位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进行预登记及会议现场登记时,需要提供的是开立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南方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如若开立有多个账户且使用的是不同的身份证件,需要分别提供各账户对应的身份证件及(或)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发布提示性公告,就持有人大会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十三、持有人大会联系方式

 1、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客服电话:400-889-8899

 传真:0755-83887777

 2、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业务部

 联系人:张锐珊

 联系电话:0755-82763906

 传真:0755-82763900

 3、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nffund.com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4日

 附件一: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2日生效,该基金为理财型债券基金。考虑到南方理财30天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运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事项。同时鉴于《基金合同》生效于新《基金法》、《运作办法》实施前,《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故本次《基金合同》在变更上述事项的同时,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本基金转型有关事项需对《基金合同》修改的内容详见附件三:《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同时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预留不少于二十个开放日供持有人选择赎回的前提下,制订有关基金转型正式实施的日期、转型实施前的申购赎回安排等事项的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本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本议案及《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在实施转型前披露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同时基金管理人在转型实施前,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授权,制订相关转型实施安排规则并提前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4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出席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本人/本机构于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全部基金份额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为委托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结束之日止。若本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以最多两次重新召开持有人大会为限,本授权继续有效。本人(或本机构)同意被授权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

 受托人:

 受托人证件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1、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本授权委托书中“委托人证件号码”,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其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南方基金账户所使用的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3、基金份额持有人开立持有本基金的南方基金账户为多个的,若仅以其中部分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授权受托人参会和投票的,应当注明该账户号码。若不注明的,视为授权受托人就其全部账户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参会和进行投票。

 4、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附件三: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说明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2日生效,该基金为理财型债券基金。考虑到南方理财30天基金的长期发展及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议,并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本基金的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运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等事项,同时鉴于《基金合同》生效于新《基金法》、《运作办法》实施前,《基金合同》的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故本次《基金合同》在修改上述事项的同时,对其他部分条款按照现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一并进行修改,需修改的合同条款列示如下:

 【一】将基金合同的名称由“《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变更为“《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二】将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名称由“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涉及本基金名称表述的条款相应修改。

 【三】“一 前言”的修改内容

 将“(三)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如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修改为:

 “(三)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二 释义”一章的修改内容

 1、将“基金或本基金”的定义修改为:

 “基金或本基金:指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由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2、增加“南方理财30天基金”的定义,即:

 “南方理财30天基金:指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删除本章“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的定义。

 4、将“《基金法》”的定义修改为:

 “《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在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5、将“《销售办法》”定义修改为: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将“《运作办法》”定义修改为:

 “《运作办法》: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7、、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定义修改为: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8、增加“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定义,即: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9、将“投资人”的定义修改为:

 “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0、修改“销售机构”的定义,删除“直销机构”、“代销机构”、“销售网点”的定义

 “销售机构: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11、增加“基金转型”的定义,即:

 “基金转型:指对“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为“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基金类别、修改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估值、费用、收益分配方式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12、将“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定义调整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原《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13、删除“基金募集期”、“运作期起始日”、“运作期到期日”、“月度对日”、“认购”的定义。

 14、将“T日”、“T+n日”的定义调整为: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日”。

 15、将“开放日”的定义调整为:

 “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16、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定义调整为:

 “定投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7、将“基金收益”的定义修改为:

 “基金利润:指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18、将“基金资产估值”的定义调整为: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19、将“每万份基金净收益”的定义调整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20、将“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定义调整为:

 “7日年化收益率:指最近7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收益率”。

 21、删除“运作期年化收益率”、“基金份额分类”的定义。

 22、将“指定媒体”定义修改为: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进行上述修改后,各定义的序号相应调整。

 【五】“三 基金的基本情况”一章的修改内容

 1、将“(一)基金的名称”一条变更为:

 “(一)基金的名称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2、将“(二)基金的类别”一条变更为: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3、将“(三)基金的运作”一条中“契约型开放式”的文字表述予以保留,删除本条其余内容。

 4、将“(四)基金的投资目标”一条修改为: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

 5、删除“(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一条。

 删除“(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一条后,余下条款的序号相应顺延。

 6、将“(六)基金份额面值”一条修改为:

 “ (五)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7、本基金不再设A类和B类基金份额,将“(八)基金份额类别设置”一条修改为:

 “(七)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可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将 “四 基金份额的发售”一章的名称修改为“四、基金的历史沿革与存续”,同时对全部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一)本基金的历史沿革

 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477号文批准,基金管理人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2013年1月10日至2013年1月17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2日生效。

 2014年×月×日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名称和基金类别,修改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费用、运作方式、收益分配方式和修订基金合同等事项。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xx年xx月xx日正式实施基金转型,自基金转型实施之日起,《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同时生效,南方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变更为南方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情况下,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届时将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删除“六 基金备案”一章。

 删除“六 基金备案”一章后,余下章节序号相应顺延。

 【八】“五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一章修改的内容

 1、将“(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的内容调整为: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1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视为下一开放日提出的有效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2、删除申购赎回的原则的第3、4项内容,删除后的内容即:

 “1.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3、将“(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一条的内容修改为: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遇证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了业务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开放日规定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4、将“(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一条的内容修改为: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置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上限、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单个账户单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上限、单笔申购赎回上限,并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上限设定。”

 5、将“(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一条的内容修改为: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投资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本基金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一账户每日累计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单笔申购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11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对于上述第8、9、10项拒绝申购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申购上限设定。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6、将“(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一条的内容修改为: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本基金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8、单一账户每日累计赎回金额/净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9、单笔赎回金额达到基金管理人所设定的上限。

 10、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发生损害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1、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4、5、6、10、11项情形之一而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对于上述第7、8、9项暂停赎回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布相关赎回上限设定。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7、将“(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第3项“巨额赎回的公告”的内容调整为: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8、将“(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内容,去掉运作期间年化收益率,调整后的内容为: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将“(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一条变更为“(十四)定投计划”,并对本条的内容进行适当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十四)定投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投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投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投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10、将“(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一条变更为“(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并在本条中增加第二款,修改后的内容为:

 “(十五)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以及登记机构业务规定来处理。”。

 11、增加“其他业务”一条,增加后的该条内容为:

 “(十七)其他业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质押、基金份额转让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九】“六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一章修改的内容

 1、在“(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一条中修改第8项的文字表述,同时增加第9条,具体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为: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9.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增加第9项后,余下各项权利的序号相应顺延。

 2、将“(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一条第1项中的“发售”、“募集”等文字表述予以删除,修改后的该项内容为: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3、将“(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一条第4项、第8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4、将“(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1、2、4条表述做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1. 认真阅读并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4.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十】“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一章修改的内容

 1、(一)增加表述: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2、将“(二)召开事由”一条的内容修改为: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5)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对“(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第2、3项根据《运作办法》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内容为: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对“(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一条中的第二项“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该项内容为: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5)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对“(六)议事内容与程序”一条第2项“议事程序”中的第(1)小项“(1)现场开会”第二款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本款内容为: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对“(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一条的内容进行修改,修改后的该条内容为: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修改“(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中核准的表述,同时增加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实施程序的原则规定,修改后的该条内容为: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8、在“(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条中增加“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表述,增加上述文字后的该条内容为: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一】“八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一章修改的内容

 将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由报中国证监会核准事项修改为备案事项,修改后的该章内容为: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备案: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下转B300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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