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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4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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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次季报的董事会会议。

 公司负责人陈纪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夏建春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石笑峰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节 主要财务数据及股东变化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因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 是 √ 否

 ■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 适用 □ 不适用

 单位:元

 ■

 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1、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普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 是 √ 否

 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报告期末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十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 适用 √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 适用 □ 不适用

 主要财务指标变动情况

 单位:人民币元

 ■

 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1、本公司完成对北京浩搏增资后,北京浩搏发生的涉及增资前的诉讼:2013年7月,自然人吴静波以北京浩搏未履行各方于2012年1月18日签订的《合同解除及还款协议》为由,对北京浩搏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浩搏支付其5500万元及违约金。

 目前,二审已结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的一审判决。根据一审判决,北京浩搏需支付吴静波本金55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根据《北京浩搏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约定,北京浩搏需支付吴静波本金5500万元和相应的利息属于7亿元以外的债务,应由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承担,且德瑞特公司及曹德军以其持有北京浩搏的38%股权提供了担保。

 2、本公司完成对北京浩搏增资后,北京浩搏发生的涉及增资前的诉讼:2013年9月,南京天达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双方2010年9月9日签订的《融资咨询代理协议》未履行为由对北京浩搏提起诉讼,要求北京浩搏向其支付服务费900万元。该案目前仍在一审过程中。

 3、其他重要事项见下表概述

 ■

 三、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或持股5%以上股东在报告期内发生或以前期间发生但持续到报告期内的承诺事项。

 四、对2014年度经营业绩的预计

 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大幅度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五、证券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证券投资。

 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情况的说明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未持有其他上市公司股权。

 六、衍生品投资情况

 □ 适用 √ 不适用

 公司报告期不存在衍生品投资。

 七、报告期内接待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登记表

 √ 适用 □ 不适用

 ■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4-088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4 年10月23日(星期四)在公司贵宾楼五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到7名,实到7名。会议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次会议由董事长陈纪明先生主持,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详见附件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赞成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2014 年7月1日起执行新修改的会计准则,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并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公司不涉及相关会计信息的调整。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执行新会计准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授信额度人民币1.2亿元,授信期限一年。在授信额度内发生的贷款,需要资产抵押的,公司将以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名下资产提供资产抵押,并授权董事会在授信额度内审批贷款及资产抵押事宜,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许长龙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设5名独立董事,因独立董事辞职等原因,目前有2名独立董事空缺。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公司控股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许长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许长龙先生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将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许长龙先生履历将根据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有关内容详见 2014年10月24日在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公布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赞成7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

 公司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1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对收购后的浩搏基业公司提供 15551.2 万元财务资助的议案》,公司与控股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所持浩搏基业的股权的相对比例,共向浩搏基业提供 22216 万元财务资助,用于浩搏基业清偿相关债权人债务,期限1年。目前该笔财务资助已到期。

 目前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但房产预售证尚未办理完成,房产销售暂未启动。公司拟延长向浩搏基业提供财务资助期限一年,并按不低于同类业务同期银行贷款或公司实际银行贷款利率向被资助公司收取资金占用费,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华天集团也将同时延长财务资助期限。

 由于本次被资助对象涉及华天集团参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应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进行,关联方董事陈纪明先生、吴莉萍女士、刘岳林先生、李征兵先生回避表决,由其他非关联董事进行表决。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赞成3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许长龙,作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人不是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七、包括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0__次,未出席会议___0_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 不适用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如否,请详细说明:_________

 许长龙 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或创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 许长龙 (签署)

 日 期: 2014年10月20日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就提名许长龙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被提名人符合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十七、包括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二十九、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不适用)

 三十、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24日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彭光武、周志宏、晏艳阳发表以下意见:

 一、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补选许长龙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补选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个人履历等资料,认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同意提名许长龙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该议提案尚需在深交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延长向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期限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延长为浩搏基业提供财务资助期限,是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浩搏基业业务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们了解浩搏基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阅读有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士,目前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将尽快推动销售,回款用于归还本次财务资助和补充项目的运作资金。公司已经实际取得浩搏基业的控制权,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除公司关联方华天集团按其对应股权与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对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外,其他股东因无法同比例资助,已经将其所持浩搏基业38%的股权为公司和华天集团的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质押担保,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因被资助对象涉及华天集团参股,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进行,关联方董事陈纪明先生、吴莉萍女士、刘岳林先生、李征兵先生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供本次财务资助。

 独立董事(签名):

 彭光武 周志宏 晏艳阳

 201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4-089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设5名独立董事,因独立董事辞职等原因,目前有2名独立董事空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司控股股东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许长龙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许长龙先生简历附后)。

 经审阅,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许长龙先生的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的情况。

 独立董事候选人许长龙先生的有关材料将在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提交给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已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的要求将独立董事候选人许长龙先生的详细信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进行公示。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有异议的,均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热线电话 0755-82083000 及邮箱 info@szse.cn,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和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反馈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独立董事候选人许长龙先生简历

 许长龙,男,1962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民革省委委员。曾在湖南省审计厅任公职;国家审计署长沙特派办任公职;湖南省中山审计师事务所任所长;湖南永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任董事长、主任会计师;湖南永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任总经理;湖南省永信司法鉴定所任所长;湖南永信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任董事长;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任权益合伙人。现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所长及中博信工程造价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负责人。曾合作出版《决策与效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实物全书》等多部著作。

 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否。

 披露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0股。

 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否

 与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系:否

 是否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是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4-090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资助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财务资助概述

 1、财务资助对象: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搏基业)

 2、财务资助金额:15551.2万元【公司与华天集团合计提供 22216 万元按各自所持浩搏基业的股权的相对比例(7:3)计算,公司承担 15551.2 万元】

 3、期限:原提供的财务资助展期1年

 4、利息支付: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公司实际银行贷款利率计息

 5、款项用途:已用于浩搏基业公司清偿其部分负债,以迅速推动金方大厦的销售工作和该项目的后期开发。

 6、本次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7、根据规定,本次财务资助事项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财务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浩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陈纪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2631.58万元;

 注册地点: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37

 成立时间:2001年5月31日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结构: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43.4%,北京德瑞特经济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德瑞特公司”)持股30.4%,华天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8.6%,曹德军持股7.6%(曹德军为德瑞特公司的一致行动人)。本公司为浩搏基业第一大股东,与华天集团共同持有浩搏基业62%的股份,取得浩搏基业的实际控股权。

 三、其他股东义务及风险控制?

 1、华天集团将按其对应股权与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对比例提供财务资助,鉴于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无法等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为维护公司利益,作为本次财务资助的担保措施,浩搏基业股东德瑞特公司和曹德军所合计持有的38%的股份已经质押给本公司。

 2、公司将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确保资金安全:

 (1)浩搏基业公司出现财务困境或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

 (2)浩搏基业所属金方大厦部分房产未能按计划推进销售,进而影响其在债务到期后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形;

 (3)其他影响浩搏基业偿债能力的情形。

 四、董事会及独立董事意见

 1、董事会意见

 目前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但房产预售证尚未办理完成,房产销售暂未启动。财务资助展期有利于尽快推动金方大厦的销售工作和该项目后期的开发。

 目前公司已经取得被资助对象浩搏基业的实际控制权,且公司为其第一大股东,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实际控制。浩搏基业将把北京金方商贸大厦的部分资产用于销售以归还本次财务资助和有关负债,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2、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彭光武、周志宏、晏艳阳对本次财务资助发表以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前取得了我们的事前认可,公司延长为浩搏基业提供财务资助期限,是公司支持控股子公司浩搏基业业务发展的需要。

 根据我们了解浩搏基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和阅读有关材料、询问相关人士,目前浩搏基业名下资产金方大厦抵押、冻结、查封已基本完成解除,将尽快推动销售,回款用于归还本次财务资助和补充项目的运作资金。公司已经实际取得浩搏基业的控制权,在对其提供财务资助期间能对其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控制,财务资助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之内。

 除公司关联方华天集团按其对应股权与公司所持股权的相对比例提供财务资助外,其他股东因无法同比例资助,已经将其所持浩搏基业38%的股权为公司和华天集团的本次财务资助提供质押担保,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规定,因被资助对象涉及华天集团参股,比照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进行,关联方董事陈纪明先生、吴莉萍女士、刘岳林先生、李征兵先生回避表决,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供本次财务资助。

 五、公司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金额

 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生效后,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控股子公司之间进行财务资助的金额合计为66561.2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165,412.28万元)的40.2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未及时还款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函;

 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24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4-091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3日在公司贵宾楼五楼会议室召开了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5名,实到3 名,监事郭敏女士、易建军先生委托监事吴冰颖女士出席本次会议并表决,本次会议符合法定人数,监事吴冰颖女士主持了会议。会议经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公司2014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经营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表决结果:赞成5 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的规定,本公司自2014 年7月1日起执行新修改的会计准则,涉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并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公司不涉及相关会计信息的调整。本次执行新会计准则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执行新会计准则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结果:赞成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天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0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证券代码:000428 证券简称:华天酒店 公告编号:2014-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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