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8月5日,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收购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人民币28,000万元收购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134,025,986股,占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6.8052%的股权。2014年8月25日,本公司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以上详细内容请查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52)、《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4-053)、《公司关于收购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关联交易公告》(公告编号:2014-054)、《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暨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14-058)。
近日,公司收到了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于2014年10月17日印发的《浙江省金融办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批复》(浙金融办核[2014]77号)。该批复称,经省金融办审核,转让程序和条件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规定,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符合《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暂行管理办法》(浙金融办[2008]21号)关于主发起人资格的规定。省金融办同意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公司将按与宏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置的《股权转让协议》履行权利与义务,督促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尽快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备案工作。
备查文件: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海宁宏达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主发起人股权转让的批复。
特此公告!
宏达高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