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21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3  4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 报库检索
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销售机构:投资人可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认购。

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场外其他销售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直销机构即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销售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重要提示

1. 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79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

3. 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 本基金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包括场外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场外销售机构(即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其中直销机构指本公司设在上海的直销中心。销售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等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5.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机构投资人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6.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7.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可进行多次认购,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000元,详情请见当地销售机构公告。单笔场内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且须是100的整数倍。募集期间的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金额不受限制。

8.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金账户,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若投资者已经开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则无须再另行开立基金账户,直接以此基金账户办理认购申请即可。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直销中心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9.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通过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0.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2014年10月23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人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业务申请表格和了解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销售网点和本公司的直销中心同时进行本基金的销售;销售机构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网点名称、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3. 对于未开设销售网点地区的投资人,请拨打本公司的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40088-40099(免长途话费)咨询购买事宜。

14. 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5.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而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和由于本基金股票资产投资比例最高为95%、且重点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行业的相关上市公司证券产生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中等风险水平的投资品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基金由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479号文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网站www.hftfund.com进行公开披露。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认购、申购和赎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海富通新内需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海富通新内需混合,基金代码:519130)。

2.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本基金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从受益于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政策的相关行业中,精选具有良好成长性及基本面的股票进行积极投资,同时利用灵活的资产配置,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7.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0%~3%,现金、债券、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5%~100%,其中,在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者投资于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将80%以上的非现金资产投资于受益于内需增长的公司发行的股票和债券。

待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相关规定颁布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投资同业存单,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8.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9. 销售机构

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本基金场外销售机构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其他销售机构包括: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场内销售机构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10.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36-37层

联系电话:021-38650797

传真:021- 33830160

联系人:康旭

11.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投资人多次认购的,须按每次认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须按照认购申请的确认金额确定认购费率,并据此计算认购费用,且认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若募集期满,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成立条件,则本基金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

募集期限届满,若基金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且认购基金的投资人不少于200人,下同),基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12.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费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缴纳认购费,认购费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认购费率如下表:

基金管理人:费率 
M≥500万按笔收取,1000元/笔
200万≤M<500万0.6%
100万≤M<200万1.0%
M<100万1.2%

场内、场外销售的认购费率统一按照上表执行。

(2)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模式,即在认购基金时缴纳认购费。

登记机构根据单次认购的实际确认金额确定每次认购所适用的费率并分别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场内认购份额保留到整数位,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的认购资金零头由交易所会员单位返还给投资人;场外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场外认购本基金10,000 元,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1.2%。假定该笔认购金额产生利息5.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9,881.42+5.00)/1.00=9,886.42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 元场外认购本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886.42 份。

(下转A22版)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