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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23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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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99 证券简称:海翔药业公告编号:2014-082
债券代码:112125 债券简称:12海翔债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12海翔债”公司债券2014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4年10月30日,凡在2014年10月30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14年10月30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2年10月31日发行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以下简称“12海翔债”、“本期债券”、债券代码112125)至 2014年10月30日将期满二年。根据本公司“12海翔债”《2012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和《2012年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

 2、债券简称:12海翔债

 3、债券代码:112125

 4、发行规模:人民币3亿元

 5、票面金额:本期债券面值100 元。

 6、债券期限:本期债券的期限为3 年期。

 7、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公司债券。

 8、债券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5.60%,在债券存续期前2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公司债券存续期的第2年末, 上调票面利率 90个基点至 6.50%,并在本期债券后续期限(2014年10月31日至2015年10月30日)固定不变。即本次付息年利率为 5.60%,下次付息年利率为 6.50%。(详见巨潮资讯网和2014年9月26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12海翔债”票面利率调整及投资者回售实施办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4)

 9、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10、起息日:债券存续期间每年10 月31 日为该计息年度起息日。下次起息日为 2014 年10月 31日。

 11、付息日:2013年至2015年每年的10月31日为上一个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及政府指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

 12、担保人及担保方式:本期债券为无担保债券。

 13、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经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综合评定,2014年跟踪信用评等级为AA-,本期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为负面。

 14、保荐人、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2年11月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16、本期债券登记、托管、代理债券付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券票面利率公告》,“12海翔债”的票面利率为5.60%,每手“12海翔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56.00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44.80元;扣税后非居民企业(包含QFII、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50.40元)。

 三、债券付息权益登记日、除息日及兑息日

 1、债权登记日:2014年10月30日。

 2、除息日:2014年10月31日。

 3、付息日:2014年10月31日。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14年10月30日(该日期为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2海翔债”持有人(界定标准请参见本公告的“特别提示”)。

 五、付息办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在本次派息款到账日2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者应缴纳公司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等规定,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应缴纳10%企业所得税,由本公司负责代扣代缴。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支路100号

 联系人:许华青

 咨询电话:0576-88820365

 传 真:0576-88820221

 八、相关机构

 1、主承销商:

 名称: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联系人:郇超

 电话:010-57631234

 传真:010-88091826

 2、托管人: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3号中信大厦18楼

 联系人:赖兴文

 电话:0755-25938000

 传真:0755-25987133

 特此公告。

 浙江海翔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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