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4-079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2014年10月21日下午4:3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了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以电话、邮件方式于2014年10月17日向全体董事发出。本次会议应参加董事7人,实际参加董事7人,部分高管列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兆廷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程序、审议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2014年9月30日召开的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并确定以2014年10月22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41位激励对象授予30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3.88元/股。拟授予公司预留激励对象的34万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等事项由董事会另行确定。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其中关联董事付殷芳、牛建林、周波为本次股权激励的受益人,在表决时进行了回避。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同意公司以自筹资金在北京丰台科技园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兆廷,注册资金人民币2,000 万元。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工程咨询等。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此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董事会认为公司符合现行发行公司债券有关规定的要求,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四、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1.发行规模
本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本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最终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债券向社会公开发行,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3.债券品种与期限
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本次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由公司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询价结果在利率询价区间内协商确定。债券票面利率采取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和调整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5.发行方式
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申请取得核准后采用网上和网下相结合的方式一次性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方式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市场情况确定,并按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的方式发行。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7.担保安排
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可以由第三方或相关方提供担保,如果需要提供担保,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办理本次发行的担保事宜。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8.发行债券的上市
在满足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完毕后,公司将申请公司债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上市事宜。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9.决议的有效期
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决议的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根据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的安排,为了加快推进发行公司债券工作进度,确保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相关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试点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有关的事宜。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和公司需要,具体制定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以及修订、调整发行条款和其他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债券期限、期限构成、各期限品种的发行规模、债券利率或其确定方式、发行时间、是否分期发行、发行期数及各期发行规模、网上网下发行比例、确定担保相关事项及偿债保障措施、募集资金具体用途、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是否设置回售或赎回等条款、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等与本次公司债券申报和发行有关的事项;
2.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并聘请参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债券受托管理人,并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以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3.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及上市相关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协议、合约及根据法律、法规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4.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签署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件;
5.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的上市事宜;
6.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之外,授权董事会依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做适当调整;
7.在出现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券本息时,授权董事会作出如下决议:
(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
(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
(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8.在市场环境或政策法规发生重大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展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工作;
9.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的其他事宜;
10.本授权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在前述第1至10项取得股东大会批准及授权之同时,同意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在前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处理本次发行的全部相关事宜,并同时生效。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上述议案三、四、五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14年11月6日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三、四、五进行审议。
表决结果: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4-080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4年10月21日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以2014年10月22日为授予日,向41名激励对象授予308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88元/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及审批程序
(一)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概述
1.本激励计划所采用的激励形式为限制性股票;
2.股票来源为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股票;
3.首次授予308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0.11%;
4.本计划涉及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
| 序号 | 姓 名 | 职 务 | 获授数量
(万股) | 获授股票占标的股票总数的比例 | 获授股票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
| 1 | 牛建林 | 董事 | 15 | 4.386% | 0.006% |
| 2 | 付殷芳 | 董事、董事会秘书 | 15 | 4.386% | 0.006% |
| 3 | 周 波 | 董事 | 10 | 2.924% | 0.004% |
| 4 | 石志强 | 总经理 | 20 | 5.848% | 0.007% |
| 5 | 刘文泰 | 副总经理 | 15 | 4.386% | 0.006% |
| 6 | 侯建伟 | 副总经理 | 15 | 4.386% | 0.006% |
| 7 | 李泉年 | 财务总监 | 15 | 4.386% | 0.006% |
|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34人) | 203 | 59.357% | 0.075% |
| 预留股份 | 34 | 9.942% | 0.013% |
| 合计 | 342 | 100.000% | 0.126% |
5.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标的股票的授予价格为3.88元/股;
6.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公司业绩考核条件及解锁比例如下表所示:
| 解锁安排 | 公司业绩考核条件 | 解锁比例 |
| 第一批于授予日12个月后至24个月内解锁 |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8亿元;
2014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5亿元。 | 20% |
| 第二批于授予日24个月后至36个月内解锁 |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1亿元;
2015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7亿元。 | 40% |
| 第三批于授予日36个月后至48个月内解锁 | 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15亿元;
2016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不低于10亿元。 | 40% |
备注:上表财务数据均为审计后财务数据。
激励对象每次申请限制性股票解锁,需要按照《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要求,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必须达到合格或以上。
(二)首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14年8月1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对公司股权激励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上述会议之后,公司将有关股权激励计划的申请材料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2014年9月11日,公司股权激励方案已获证监会备案无异议;
3.2014年9月30日,公司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以及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4.2014年10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14年10月22日。独立董事对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0月22日,并同意向符合授权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308万股限制性股票;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此出具了结论性意见。同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条件及董事会对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一)授予条件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公司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公司董事会认定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
(二)董事会关于授予条件满足情况的说明
1.经董事会审核,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最近一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公司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能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2.经董事会审核,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均未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员;所有激励对象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激励对象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董事会认为,首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向符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308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首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根据《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董事会决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具体情况如下:
1.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2014年10月22日,该授予日为交易日且未在下列区间日:
(1)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41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08万股,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岗位员工;
3.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3.88元/股。
本次股权激励实施后,不会导致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对公司相关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锁定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锁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价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股份总数不超过342万股,分为两批授予,其中首次授予30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1%,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总数的90.06%;预留授予34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2%,占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总数的9.94%。
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价格-授予价格
据此,假设授予日股票价格等于《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价,即7.63元/股,则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3.75元/股。
限制性股票(含预留)应确认的总费用为342万股*3.75元/股=1,282.50万元。前述总费用由公司在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锁定期,在相应的年度内按3次解锁比例(20%:40%:40%)在经常性损益中分摊,同时增加资本公积。
按上述假设,根据测算,2014年至2017年限制性股票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
| 授予限制性股票 | 需摊销的总费用 | 2014年 | 2015年 | 2016年 | 2017年 |
| 342万股 | 1,282.5万元 | 114万元 | 641.25万元 | 384.75万元 | 142.5万元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若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从而对业绩考核指标中的净利润指标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以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其造成的成本增加。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财务顾问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的意见
1.我们同意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14年10月22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规定;
2.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条件,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依法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董事会确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同意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等核实的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41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308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股票数量34万股。
(三)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为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必要的程序,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和授予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备忘录1号》、《备忘录2号》、《备忘录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
(四)独立财务顾问的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程序完备,授予日的确定,授予条件的满足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和《备忘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激励对象不存在不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获授条件的情形。
六、其他相关事项
1.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和已披露的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2.本次参与公司股权激励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7人,在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2014年10月22日前6个月内均未买卖本公司股票;
3.激励对象认购限制性股票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标的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七、备查文件
1.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2.公司七届十一次监事会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确定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海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5.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4-081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情况概述
2014年10月21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司拟以自筹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进行投资,在北京丰台科技园区设立全资子公司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北京旭丰置业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注册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科技园区
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工程咨询;销售自行开发的商品房;出租办公用房、出租商业用房;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管理服务;项目投资,投资管理。(最终以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与公司关系:公司控股其100%股权。
三、对外投资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对外投资由公司全额投资,无投资合同。
四、本次投资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此投资事项是为了充分利用北京聚集国内外高校优势,整合已有的大学、科研院所、科研机构资源,在北京建立科技研发、培训基地及办公楼,进一步巩固公司的行业优势地位,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推动公司持续快速发展,以更好的业绩回报投资者。
五、备查文件
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22日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4-082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综合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4年11月6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下午15:00至2014年11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7、出席对象:
(1)截至2014年10月31日(星期五)15:00收盘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8、会议召开及审议事项已经公司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2、逐项审议《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2.1发行规模
2.2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2.3债券品种与期限
2.4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2.5发行方式
2.6募集资金用途
2.7担保安排
2.8发行债券的上市
2.9决议的有效期
3、审议《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上述议案披露于2014年10月22日《中国证券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三、出席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个人股东凭本人身份证、股票帐户卡进行登记;法人股东凭股东帐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须持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本人身份证进行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方式登记截止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下午17:00,请在传真件左上角注明“股东登记”字样。传真登记请发送传真后电话确认。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传 真: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2、现场登记时间:2014年11月5日上午9:00-11:00,下午13:00-17:00
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1301证券部
电话:010-68297016 邮 编:100036
联系人:王青飞、孟利利
四、参与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1.采用交易系统投票的投票程序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1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投票程序比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新股申购业务操作。
(2)投票代码:360413;投票简称:东旭投票
(3)股东投票的具体程序为:
①买卖方向为买入投票;
②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序号,总议案100,1.00元代表议案1, 2.00元代表议案2,以此类推。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2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2.00元代表对议案2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2.01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1,2.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2.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价格分别申报。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具体情况如下表:
|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对应申报价格 |
| 100 | 总议案 | 100.00 |
| 议案1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1.00 |
| 议案2 |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 2.00 |
| 2.1 | 发行规模 | 2.01 |
| 2.2 | 向本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 2.02 |
| 2.3 | 债券品种与期限 | 2.03 |
| 2.4 |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 2.04 |
| 2.5 | 发行方式 | 2.05 |
| 2.6 | 募集资金用途 | 2.06 |
| 2.7 | 担保安排 | 2.07 |
| 2.8 | 发行债券的上市 | 2.08 |
| 2.9 | 决议的有效期 | 2.09 |
| 议案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 3.00 |
③在“委托股数”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④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⑤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⑥不符合上述规定的申报无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作自动撤单处理。
2.采用互联网投票的投票程序
(1)股东获取身份认证的具体流程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股东可以采用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的方式进行身份认证。申请服务密码的,请登陆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密码服务专区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设置服务密码。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前发出后,当日下午13:00即可使用;如服务密码激活指令上午11:30后发出后,次日方可使用。申请数字证书的,可向深圳证券信息公司或其委托的代理发证机构申请。
(2)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网址http://wltp.cninfo.com.cn的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3)投资者进行投票的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1月5日15:00至2014年11月6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五、其他事项
会期半天,与会股东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六、备查文件
七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决议;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22日
附件: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我单位/个人出席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对以下议案代为行使表决权。表决指示如下:
| 序号 | 议 案 | 表决意向 |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100 | 总议案 | | | |
| 议案1 | 关于公司符合发行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 | | |
| 议案2 | 关于发行公司债券的议案 | | | |
| 2.1 | 发行规模 | | | |
| 2.2 | 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 | | | |
| 2.3 | 债券品种与期限 | | | |
| 2.4 | 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 | | | |
| 2.5 | 发行方式 | | | |
| 2.6 | 募集资金用途 | | | |
| 2.7 | 担保安排 | | | |
| 2.8 | 发行债券的上市 | | | |
| 2.9 | 决议的有效期 | | | |
| 议案3 |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 | | |
委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股东账号:
被委托人签名: 被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本授权委托的有效期: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
注:委托人应在授权书相应的方框内划“√”
证券代码:000413、200413 证券简称:东旭光电、东旭B 公告编号:2014-083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七届十一次监事会决议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于2014年10月21日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第十一次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0月17日以电话及邮件方式送达各位监事。本次会议应到监事5人,实到监事5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郭志胜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同日披露的《公司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进行核实,一致认为: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草案)》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同意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41人,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数量308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股票数量34万股。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
特此公告。
东旭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