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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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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友利控股 证券代码:000584 公告编号:2014-37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2、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10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5、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7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6日下午15:00~10月17日下午15:00之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暑袜北三街20号蜀都大厦6楼会议厅。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九届董事会。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峰林。

 (六)、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人,代表股份 227,059,5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2 %。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 人,代表股份210,452,23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共48 人,代表股份16,607,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1%。

 4、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股东)的股东(代理人)共49人,代表股份23,526,416 股,占公司有表权股份总数的3.84 %。

 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固律师、石焓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名称及注册地址变更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27,059,5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 %;反对2,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3,526,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 ;反对票 2,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改的议案;

 1、总体表决情况:

 同意227,059,53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9 %;反对2,45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票23,526,41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6% ;反对票 2,4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4%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

 3、表决结果:本议案以特别决议方式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指派赵固律师、石焓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股东大会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监事、高管签字确认的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本次股东大会见证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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