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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8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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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贺怀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梅君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郎刘毅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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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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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截止报告期末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前十名优先股股东、前十名优先股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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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2014豫法民二初字第00010号《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原告中铝河南铝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一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河南中孚特种铝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公司将组织律师和专业人员积极应诉,目前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因此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89号公告。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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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因子公司林丰铝电实施直供电,其用电成本大幅下降,预计公司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累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实现盈利。

 3.5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本公司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本公司将原在长期股权投资核算的账面价值为126,369,313.51元的投资转至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列报,合并报表年初数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报告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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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105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召开。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会议应到董事9名,实到9名。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与会董事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106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8日披露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 107号公告。

 本议案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108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召集人白学成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充分讨论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的议案》;

 1、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反映出公司第三季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3、参与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没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107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

 责任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

 铝材有限公司增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拟对其全资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增资5,000 万元人民币。

 本次增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一、对外投资概述

 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材”)于 2007年5月25 日在林州市工商局注册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林州市林丰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林丰铝电”)的全资子公司。为支持其发展,改善资本结构,促进其转型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林丰铝电拟以现金5,000万元人民币对林丰铝材进行增资。

 本次增资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投资对象林丰铝材的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林州市林丰铝电铝材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横水凤宝台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 管存拴

 注册资本:500万圆整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主要经营范围:生产销售铝合金棒、铝合金锭、铝板带箔等铝材产品。

 截至2014 年9月 30 日,林丰铝材的资产总额为32,842.51万元,资产净额为3,098.10万元;2014年1-9月份营业收入123,167.10万元,净利润-768.17万元。(以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增资的主要内容

 本次林丰铝电拟对林丰铝材增资金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增资完成后,林丰铝材的注册资本将由500万元增加至5,500万元,林丰铝电仍占其注册资本的100%。

 四、增资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目前林丰铝材生产经营正常,本次林丰铝电对林丰铝材的增资有利于改善林丰铝材资本结构,促进其转型升级,提高产品附加值,增强其盈利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五、备查文件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股票代码:600595 股票简称:中孚实业 公告编号:临2014-106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按照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报告的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会计政策变更日期:以财政部2014年颁布或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

 2、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国家财政部于2014年1月26日起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订,相继修订和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等七项具体准则,并要求自2014年7月1日起在所有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范围内施行。

 2014年6月20日,财政部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在2014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按照本准则要求对金融工具进行列报。 2014年7月23日,财政部发布《财政部关于修改<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为财政部在2014年1月26日起陆续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第9号、第30号、第33号、第37号、第39号、第40号、第41号等八项准则和2014年7月23日修改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其余未变更部分仍采用财政部在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相关准则及有关规定。

 公司于2014年10月17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2、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7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会计准则,修改了财务报表中的列报,包括利润表中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分为两类列报:(1)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2)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项目。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3、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8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职工薪酬》,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4、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0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通过投资方是否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是否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来判断某个被投资方是否应被合并。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5、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1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评估参与合营安排的情况并变更了合营安排的会计政策。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6、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4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对“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处理。对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其中对间接持有的该部分投资选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并对其余部分采用权益法核算。该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影响金额:调减2014年6月30日长期股权投资12,636.93万元,调增2014年6月30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2,636.93万元;追溯调减2013年12月31日长期股权投资12,636.93万元,调增2013年12月31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12,636.93万元。

 7、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16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8、公司根据财政部(财会[2014]23号)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表》。该会计政策的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重大影响。

 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 2013 年度以及本年度中期报告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结论性意见

 1、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2、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依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3、监事会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合理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四、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3、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河南中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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