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提示
1.1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1.2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审议季度报告。
1.3 公司负责人张洪本、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刘丹阳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丹阳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1.4 本公司第三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二、公司主要财务数据和股东变化
2.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 | 本报告期末 | 上年度末 |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末增减(%) |
| 总资产 | 9,964,847,463.48 | 8,478,399,789.65 | 17.5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 4,134,201,109.02 | 3,801,032,971.01 | 8.77 |
|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 893,308,628.03 | 1,087,230,165.11 | -17.84 |
| | 年初至报告期末
(1-9月) | 上年初至上年报告期末(1-9月) | 比上年同期增减
(%) |
| 营业收入 | 11,089,362,050.96 | 10,087,377,763.74 | 9.93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508,362,622.89 | 397,020,338.94 | 28.04 |
|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 | 474,551,144.99 | 373,989,828.48 | 26.89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2.54 | 11.24 | 增加1.30个百分点 |
|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 0.50 | 0.39 | 28.21 |
|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不适用 |
2.2截止报告期末的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前十名流通股东(或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股东总数(户) | 12959 |
| 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全称) | 报告期内增减 | 期末持股数量 | 比例(%) | 持有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 | 质押或冻结情况 | 股东性质 |
| | | | | | 股份状态 | 数量 | |
|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 0 | 895,874,563 | 88.55% | 895,874,563 | 无 | | 境外法人 |
|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 | 0 | 9,049,238 | 0.89% | 9,049,238 | 无 | | 境内非国有法人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8,490,235 | 8,490,235 | 0.84% | 0 | 未知 | | 未知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097,897 | 5,498,585 | 0.54% | 0 | 未知 | | 未知 |
| 中国银行-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1,084,816 | 4,387,560 | 0.43% | 0 | 未知 | | 未知 |
|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华泰组合 | -1,857,957 | 3,649,014 | 0.36% | 0 | 未知 | | 未知 |
|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型保险产品 | 50,000 | 2,509,468 | 0.25% | 0 | 未知 | | 未知 |
|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 1,927,559 | 1,927,559 | 0.19% | 0 | 未知 | | 未知 |
| 交通银行-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1,858,431 | 1,858,431 | 0.18% | 0 | 未知 | | 未知 |
| 高盛国际资产管理公司-高盛国际中国基金 | 471,682 | 1,848,523 | 0.18% | 0 | 未知 | | 未知 |
| 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 |
| 股东名称 | 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 | 股份种类及数量 |
| 种类 | 数量 |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8,490,235 | 人民币普通股 | 8,490,235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5,498,585 | 人民币普通股 | 5,498,585 |
| 中国银行-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 4,387,560 | 人民币普通股 | 4,387,560 |
|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有资金华泰组合 | 3,649,014 | 人民币普通股 | 3,649,014 |
|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型保险产品 | 2,509,468 | 人民币普通股 | 2,509,468 |
| 中国建设银行-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 1,927,559 | 人民币普通股 | 1,927,559 |
| 交通银行-中海优质成长证券投资基金 | 1,858,431 | 人民币普通股 | 1,858,431 |
| 高盛国际资产管理公司-高盛国际中国基金 | 1,848,523 | 人民币普通股 | 1,848,523 |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景顺长城成长之星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1,790,475 | 人民币普通股 | 1,790,475 |
| 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 | 1,306,598 | 人民币普通股 | 1,306,598 |
| 上述股东关联关系或一致行动的说明 | 张虔生先生和张洪本先生是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为兄弟关系,张氏兄弟通过间接持股控制本公司股东环诚科技和日月光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从而最终实际控制本公司,公司不了解其余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一致行动的情况。 |
三、重要事项
3.1公司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本公司2014年前三季共实现营业收入11,089,362,050.96元,较去年同期10,087,377,763.74元,同期增长1,001,984,287.22元,同比增长9.93%,营业收入随着主要客户新产品推出呈现逐季增长的趋势;
2014年前三季营业利润595,285,789.71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38,831,119.46元,同比增长30.42%;利润总额600,035,456.74元,较去年同期增加138,049,975.88元,同比增长29.88%。2014年前三季公司实现净利润508,362,622.89元,净利润增加111,342,283.95元,同比增长28.04%。
整体而言,本公司现有业务营业收入增长,获利稳定。但第三季度单季净利润未能如本年度前两季度持续增长,主要原因是受到新投资扩产的环维电子(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维电子”)第三季人员及设备逐渐到位增加的成本及费用影响。
第四季环维电子的初期产能将建设完成及其设备将达可使用状态,若客户的产品出货时程延后,则相关的成本及费用将会对公司获利有所影响。
公司报告期主要会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与上年度期末或上年同期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分析说明如下:
(1)、资产负债表项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分析说明:
a、交易性金融资产较期初增加141.08万元,增长2,838.70%,主要系本期美元汇率波动致未交割的远期外汇合约评价利益增加所致。
b、应收票据较期初减少2,568.96万元,下降67.39%,主要系本期客户票据兑现所致。
c、预付款项较期初增加1,444.58万元,增长308.77%,主要系本期预付材料款增加所致。
d、其他应收款较期初增加2,351.67万元,增长46.22%,主要系本期应收设备款增加所致。
e、其他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2,837.55万元,增长46.44%,主要系本期批量采购的模治具及备品备件增加所致。
f、在建工程较期初增加54,973.21万元,增长510.18%,主要系本期环维电子陆续投入筹建厂区及扩建产线所致。
g、长期待摊费用较期初增加11,934.29万元,主要系本期环维电子租赁的厂房装修竣工,转列至长期待摊费用所致。
h、其它非流动资产较期初增加7,953.58万元,增长100.21%,主要系预付设备款增加所致。
i、交易性金融负债较期初减少28.83万元,下降83.77%,主要系本期美元汇率波动致未交割的远期外汇合约评价损失减少所致。
j、预收款项较期初增加407.06万元,增长61.89%,主要系本期预收客户款增加所致。
k、应交税费较期初增加2,161.54万元,增长112.42%,主要系本期应付所得税增加所致。
l、应付利息较期初增加379.71万元,增长179.61%,主要系本期因生产规模扩大致借款金额增加所致。
m、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较期初减少1,328.39万元,下降73.41%,主要将长期借款全部清偿所致。
n、长期借款较期初减少4,770.72万元,下降100%,主要系本期将长期借款全部清偿所致。
o、递延所得税负债较期初增加249.80万元,增长297.14%,主要系本期所得税计算因暂时性差异增加,致计提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所致。
(2)、损益表项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分析说明:
a、营业税金及附加较上年同期增加444.69万元,增长50.66%,主要系本期免抵税额增加,缴纳相对应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增加所致。
b、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1,628.84万元,下降154.66%,主要系本期比上年同期人民币升值,导致汇兑净收益增加所致。
c、资产减值损失较上年同期减少1,890.45万元,下降201.00%,主要系上年同期因工业类产品需求转变,提列存货跌价准备较多,且本期因出货需求回升,故回冲之前提列的损失所致。
d、投资收益较上年同期增加1,447.10万元,增长74.95%,主要系本期投入低风险银行短期保本理财产品金额增加,致收益增加所致。
e、营业利润较上年同期增加13,883.11万元,增长30.42%,主要系本期营收较上年同期增加,致获利增加所致。
f、营业外收入较上年同期增加727.83万元,增长74.35%,主要系本期获得政府补助增加所致。
g、营业外支出较上年同期增加805.94万元,增长189.25%,主要系本期因产品升级,将设备汰旧换新,致非流动资产处置损失增加所致。
h、所得税费用较上年同期增加2,670.77万元,增长41.11%,主要系本期因利润增加,致所得税费用增加所致。
(3)、现金流量表项目变动幅度达30%以上的分析说明:
a、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流入净额较上年同期减少86,367.77万元,下降532.39%,
主要系本期购买固定资产支付金额增加所致。
b、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流入净额较上年同期增加34,411.62 万元,增长143.21%,
主要系本期较上年同期借款金额增加所致。
3.2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
公司于2014年4月14日召开第二届第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该议案已于2014年5月5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已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6月23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140692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提交的《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认为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对该行政许可申请予以受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于2014年9月24日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审核通过。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核准文件后另行公告。
详细内容参见公司通过《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3.3公司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 承诺背景 | 承诺类型 | 承诺方 | 承诺内容 | 承诺时间及期限 | 是否有履行期限 | 是否及时严格履行 |
| 与首次公开发行相关的承诺 | 股份限售 | 实际控制人张虔生&张洪本 | 自环旭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保持对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并保证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旭电子股份,也不由环旭电子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等股份。 | 2012.2.20-2015.2.19 | 是 | 是 |
| | 股份限售 |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和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自环旭电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环旭电子股份,也不由环旭电子回购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述股份。 | 2012.2.20-2015.2.19 | 是 | 是 |
| | 其他 |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 1、对于环旭电子目前存在或即将存在部分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与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隆电气”)共有的情形,为保障环旭电子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特承诺:若环隆电气(包括环隆电气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及其所控制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在行使其专利申请共有权及专利共有权时,对环旭电子及其所控制企业造成任何权利侵害及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环旭电子及其所控制企业遭受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全额补偿。 2、在环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如因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人员工资等损害被派遣人员情形导致环旭电子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同意补偿环旭电子的全部经济损失。3、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者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被处以任何罚款或遭受损失,承诺人愿在毋须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 | 长期 | 否 | 是 |
| | 其他 | 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现租赁使用日月光半导体(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承诺人”)部分房产用于员工宿舍用途。承诺人现作出如下承诺:如因承诺人对租赁物业的产权瑕疵问题,致使环旭电子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业或遭受第三方索赔,承诺人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环旭电子因此所遭受的任何损失、所受到的任何罚款及由此产生的搬迁费用给予全额赔偿及/或补偿。 | 长期 | 否 | 是 |
| | 解决同业竞争 | 环诚科技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则将不会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本公司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我公司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 | 长期 | 否 | 是 |
| | 解决同业竞争 | 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包括本公司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下同)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协助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惟本公司如为该等行为而将违反保密义务者不在此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认为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该新业务有利于环旭电子发展,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如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确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本公司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 | 长期 | 否 | 是 |
| | 解决同业竞争 | 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 一、本公司目前并未经营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本公司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本公司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公司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公司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本公司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则将不会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本公司在今后经营业务时,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本公司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本公司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本公司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本公司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本公司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本公司将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以适用法律许可之方式处分或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环隆电气应参酌有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六、本公司承诺将所拥有的、与环旭电子生产经营相关的全部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转让由环旭电子单独享有,并签署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为保障环旭电子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至所有专利和专利申请变更为环旭电子单独享有完成之日的期间内,在行使与环旭电子共有的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的单项或多项相关权利时需受以下限制:(1)环隆电气在实施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仅限于从事其现有的、与环旭电子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范围。环隆电气仅可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环隆电气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及其控股企业外的其他下属企业(以下简称“其他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且该其他企业使用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时仅限于从事其等现有的、与环旭电子不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范围;(2)环隆电气在行使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与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有关的其他权利时(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转让、放弃、许可等权利时)需经环旭电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环旭电子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在表决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及股东需履行回避程序;(3)环隆电气同意不干涉环旭电子及其控股企业对该等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于适用法令范围内的正常行使。 | 长期 | 否 | 是 |
| | 其他 | 实际控制人张虔生&张洪本 | 1、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除外)不拥有与环旭电子生产经营相关的任何专利、专利申请权或非专利技术。2、对于环旭电子目前存在或即将存在部分专利权及专利申请权与环隆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隆电气”)共有的情形,为保障环旭电子及其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特承诺:若环隆电气(包括环隆电气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及其所控制企业之外其他企业)在行使其专利申请共有权及专利共有权时,对环旭电子及其所控制企业造成任何权利侵害及经济损失,承诺人将对环旭电子及其所控制企业遭受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并给予全额补偿。3、在环旭电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如因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人员工资等损害被派遣人员情形导致环旭电子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承诺人同意补偿环旭电子的全部经济损失。4、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或者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因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而被处以任何罚款或遭受损失,承诺人愿在毋须环旭电子及其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下承担该等责任。 | 长期 | 否 | 是 |
| | 解决同业竞争 | 实际控制人张虔生&张洪本 | 一、承诺人所控制的除环旭电子(含其控制的企业,下同)以外的其他企业目前不存在从事与环旭电子相同、相似业务而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情形,亦未从事其他可能给环旭电子带来不利影响的业务。二、承诺人在根据中国法律法规被确认为环旭电子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不会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单独经营、通过合资经营或拥有另一公司或企业的股权及其他权益)直接或间接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业务或活动,不以任何方式从事或参与任何与环旭电子业务相同、相似或可能取代环旭电子的业务活动。三、承诺人如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商业机会与环旭电子经营的业务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应立即通知环旭电子,并应促成将该商业机会让予环旭电子。四、如果环旭电子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对此已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承诺人同意环旭电子对相关业务在同等商业条件下享有优先收购权;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尚未对此进行生产、经营的,承诺人应确保所控制的其他企业不从事与环旭电子构成竞争的新业务。五、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在今后经营业务中,将避免经营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如其他企业拟开展的新业务可能构成与环旭电子构成同业竞争,则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有义务就该新业务通知环旭电子,若环旭电子对此提出异议,相关企业应无条件放弃开展该新业务;如环旭电子认为该新业务有利于其发展,承诺人及其所控制的其他企业除应无条件放弃该新业务的开展外,还应促成该新业务由环旭电子开展;如环旭电子认定承诺人所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某项已开展业务与其存在同业竞争,则相关企业应在环旭电子提出异议后及时向第三方转让或自行终止该业务;如环旭电子提出受让请求,则相关企业应无条件按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后的公允价格将上述业务和资产优先转让给环旭电子。六、不利用任何方式从事对环旭电子经营、发展造成或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业务或活动,该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利用承诺人的社会资源和客户资源阻碍或者限制环旭电子的独立发展;在社会上、客户中散布对环旭电子不利的消息或信息;利用承诺人的控制地位施加影响,造成环旭电子管理人员、研发技术人员的异常变更或波动等不利于环旭电子发展的情形。 | 长期 | 否 | 是 |
| | 其他 | 实际控制人张虔生&张洪本 | 本人承诺,将切实保证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所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环旭电子关于募集资金使用的规定及其股东大会之决议的资金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不会用于任何房地产业务或房地产企业,该等房地产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目前已直接投资或间接投资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及未来可能设立或投资的其他房地产企业。 | 长期 | 否 | 是 |
3.4预测年初至下一报告期期末的累计净利润可能为亏损或者与上年同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动的警示及原因说明
3.5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
执行新会计准则对本期财务报表无影响。
公司名称: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张洪本
日期: 2014年10月17日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61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日常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公司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因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并且遵循了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 该议案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议案》,独立董事在事前审阅了此议案内容并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该议案内容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将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在对此议案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张洪本、张虔生,Rutherford Chang,魏镇炎回避了表决,其它五位非关联董事一致通过。该议案不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的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阅,我们认为:该协议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遵循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化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没有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通过该项议案。
2、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 关联交易类别 | 关联人 | 2014年度实际金额(万元) | 2015年预计金额(万元) | 本次预计金额与上年实际发生金额差异较大的原因 |
| 承租情况 | 日月光封装测试(上海)有限公司 | 0 | 2,000.00 | 新增办公、研发和生产场所租赁费用及代收代付水电燃气等费用。 |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日月光封装测试(上海)有限公司和本公司为同一最终控制公司,2000年12月设立,注册地点为上海市张江高科技园区郭守敬路669号六楼,注册资本USD 203,58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洪本,主要业务为从事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业务。该公司经营情况与财务状况良好,具备履约能力。
三、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遵循公平原则,交易价格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交易条款及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交易的价格应公平及合理,并且该价格按照市场价;如无该等市场价,执行协议价。
1、“市场价”:是指按照下列顺序依次确定的价格:(a)在该类产品或服务的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务条款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或(b)若以上第(a)款不适用时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按一般商务条款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2、“协议价”:即经各方协商一致的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实际成本或合理成本(以较低者为准)加合理利润。
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具体的关联交易合同中予以明确。
四、关联交易协议
根据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计划,经协商,公司与关联方最终控制公司日月光半导体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就关联销售,采购,租赁等事宜拟定关联交易框架协议,对交易标的,定价原则,期限和协议的终止,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协议的有效期从2013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并已经201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由非关联股东表决通过后签订。
因公司生产发展的需要,公司拟租赁日月光封装测试(上海)有限公司位于上海张江之厂房用于公司办公、研发和生产场所,约定“租赁协议自双方盖章且乙方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租赁期限从自本协议生效日起为期3年,租赁期限届满后,经乙方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协议自动延展3年,并以此类推。”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和关联方进行交易时,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符合公司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生产经营,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公平、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该等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合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关联交易并不会对本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关联交易金额占公司相应项目比例较低,本公司对关联方不存在依赖,独立性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六、备查文件
1、《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4、《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60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3名。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10月10日以书面通知、传真及电子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董宏思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4年10月18日
证券代码:601231 证券简称:环旭电子 公告编号:临2014-059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14年10月17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14年10月10日以书面通知、传真及邮件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9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张洪本先生主持,经全体董事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新增日常关联交易议案
关联董事张洪本、张虔生、Rutherford Chang、魏镇炎回避表决该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