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14-43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辞职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于近日分别收到公司董事闫玉丰先生、董事叶春先生、监事王彦敏先生的辞呈。根据中组部和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对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有关要求,闫玉丰先生、叶春先生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请求辞去公司董事职务,王彦敏先生向公司监事会提出请求辞去公司监事职务。辞职后,三位均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三位的辞职未导致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不影响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正常运行,辞职申请自送达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之日起生效。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闫玉丰先生、叶春先生、王彦敏先生任职期间对公司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和努力,表示由衷的敬意和感谢!
公司将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按法定程序尽快补选公司董事、监事。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600158 股票简称:中体产业 编号:临2014-44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一审立案,尚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暂无影响
近日,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预收诉讼费通知书》,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重庆市中体投资有限公司
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胜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前期,公司与成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以下简称“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关于信托受益权回购纠纷,已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民事判决书[(2014)陕民二初字第00007号],公司已按照判决书的要求执行。具体详情请见4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4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上刊登的《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以及6月21日、7月12日在上述网站和媒体刊登的《关于诉讼判决结果的公告》和《关于诉讼判决执行情况的公告》。
上述纠纷中的借款人重庆沙坪坝体育中心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及其股东方重庆市中体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中体”)、重庆迈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迈瑞”)以及重庆中体实际控制人重庆宝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宝田”)和重庆胜家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胜家”)对公司回购信托受益权的义务提供了反担保。公司于近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审理。
二、诉讼请求
1、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重庆中体、重庆宝田、重庆胜家承担《财产保证协议》项下的担保责任,清偿原告买入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信托受益权所支付的所有资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2、原告请求判令被告重庆中体、重庆迈瑞承担《股权质押合同》项下的担保责任,清偿原告买入成都银行西安分行信托受益权所支付的所有资金及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3、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无影响。
此次诉讼源于前期公司与成都银行西安分行关于信托受益权的回购纠纷。公司在履行相关回购义务后,立即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向反担保人及相关方进行追偿及索赔,以期最大限度地保护公司及投资人的利益。如相关事项有新的重大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报备文件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预收诉讼费通知书》;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中体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