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二、会议召开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9 月29 日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已于2014 年9 月30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予以公告。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 年10 月16 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举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10 月16 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 年10 月15 日下午15:00至2014 年10 月16 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现场会议于2014 年10 月16 日14:30时在河南省潢川县跃进东路308号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代表公司股份119,594,777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425,800,000股的28.0871 %。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人,代表股份116,295,366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27.3122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会议的股东9人,代表股份3,299,411股,占公司现有股份总数的0.7749 %。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592,7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3 %;反对 2,000 股;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郭耀黎律师、 李国旺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大成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