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1318号《关于核准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9年12月28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920万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22元,共募集资金86,24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2,877.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3,362.2万元。以上新股发行的募集资金业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于2010年1月4日出具安永华明(2010)验字第60589997_B01号验资报告。
公司于2011年6月3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新建年产6万吨铝合金熔铸项目的议案》;2011年11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将6万吨熔铸项目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实施的议案》,并进一步于2011年12月14日召开的公司201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中审议通过。根据上述议案,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6,000万元用于投资新建“年产6万吨铝合金熔铸项目”,并由子公司苏州铭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恒金属”)负责实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1年7月1日、2011年11月28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证券时报》上的公告。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铭恒金属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相城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45659444788,并将上述6,000万元项目资金存入该专用账户管理。随后铭恒金属连同公司与银行、公司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协议各方均按照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截止目前铭恒金属“年产6万吨铝合金熔铸项目”已竣工投产,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资金已使用完毕,共计支付人民币6,098.5万元(含利息)。公司于近日已将上述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予以注销。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注销后,公司、铭恒金属与银行及保荐机构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相应终止。
特此公告。
苏州罗普斯金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