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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及《决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超日太阳)的重整申请,并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担任超日太阳管理人。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14年10月23日14时30分召开,会议为“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开通了网络投票。“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可以于2014年10月17日-10月23日通过网络投票的方式参加重整计划的表决,具体参加网络投票的方式参见《关于“11超日债”债券持有人参加超日太阳重整案第二次债权人会议网络投票的公告》(2014-103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如果债权人不投票或投弃权票均视为未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只有债权人通过现场参会、网络投票或邮寄表决票等三种方式之一参加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投同意票,重整计划草案才有可能表决通过。管理人提醒广大债权人,如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将可能导致超日太阳重整失败并破产清算,致使所有债权人蒙受更大损失。管理人希望广大债权人支持超日太阳重整工作,投票同意重整计划草案。
特此公告
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管理人
201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