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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7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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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4-053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重大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了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华城富丽”)关于《重庆市江北嘴A13地块(国际金融中心)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施工合同》、《重庆市江北嘴A13地块(国际金融中心)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保证金协议》以及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船重工”)关于《重庆市江北嘴A13地块华城国际金融中心项目合作协议》,合同暂估价为7亿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重大合同信息披露制度》第一条第(二)项中的有关规定,“合同金额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钢结构加工量10000吨以上”的都在信息披露范围之内,具体内容如下:

 一、交易对方介绍:

 交易对方名称:重庆华城富丽房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均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对房地产项目的投资;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南路16号3-2

 成立时间:2012年08月16日

 公司简介:

 重庆华城富丽地产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是为专门打造重庆国际金融中心而设立的独立项目公司。

 公司与交易对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二、联合体承包方介绍:

 联合体承包方名称: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刚

 注册资本:贰亿贰仟叁佰万元整

 主营业务:各类钢结构制造安装;桥梁工程施工;桥梁检修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防腐保温凃装工程施工等。

 注册地址:新洲区阳逻镇潘龙路(117号)

 成立时间:1999年04月13日

 公司简介:

 武船重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9年,是武昌造船厂集团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国家科技部火炬计划首个特色钢结构产业基地核心企业,国内领先的大型桥梁钢结构制造商。公司坚持实施“桥梁创名牌”战略,历经十余载的不懈努力,经济总量从成立之初的1个多亿到2011年突破24亿元。

 三、项目介绍:

 项目名称:江北嘴A13地块(国际金融中心)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

 项目地点:重庆江北嘴CBD中心A13地块

 项目金额:合同暂估价700000000.00元(大写)柒亿元整。

 项目概况:重庆江北嘴CBD中心A13地块高层及商业裙楼,建筑面积大约27万㎡的施工图范围所有钢结构制作及安装工程。基地中心超高层主塔建筑总高度470米,地上105层;副塔楼包括2#、3#、4#,建筑总高度200~250米,地上52-59层。

 四、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作为联合施工方同重庆华城富丽签订的施工合同

 1、合同金额: 暂估价700000000.00元人民币(大写)柒亿元整。

 2、结算方式:工程结算价以重庆市相关定额为依据,主材价格执行重庆市造价站发布的〈重庆市工程造价信息〉,工程量计算依据为〈建筑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向发包方支付履约保证金30000000元人民币(叁仟万元整),保证金期限为一年。

 (2)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

 (3)进度款:垫资修建至本项目裙楼六层,该部分完成后30日内支付该部分工程量计价的50%,余下部分在后续每月支付5%,累计支付至该部分工程量计价的80%。六层以上按月结算,进度款支付比例为80%。

 (4)结算:当主体工程完工支付至承包人结算价款的95%。当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后支付至双方结算价款的97%,剩余3%作为质量保修金。

 (5)质量保修金的返还:质保期满后,发包人无息返还质保金。

 4、合同履行期限:工期为三年,根据项目进度可能会对部分工期进行调整。

 5、合同的生效条件: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二)公司作为联合体成员与武船重工的合作协议

 1、武船重工负责对项目的管理,公司负责主要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本项目一切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各一半。

 2、履约保证金由武船重工支付。

 3、武船重工前期采购一定量的主材供鸿路钢构加工,其余材料由鸿路自行采购,按合同收到工程款后首先还清武船重工的材料款。。

 4、公司应按同期银行货款利率上浮20%向武船重工支付垫资利息。

 5、武船重工按工程量及收款进度收取项目管理费。

 六、合同的审议程序

 上述合同不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表决,不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五、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该项目的实施将对本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该项目合同暂估价为70000.00万元,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414977.50万元,该项目合同金额约占公司2013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的16.87%。

 2、合同不影响公司业务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因履行合同而对当事人形成依赖。

 六、风险提示

 1、本项目为大型商业综合体项目,施工周期长,可能会因为政策的变动或者房产销售不佳等因素引起项目的停工及回款困难,造成公司的损失。

 2、可能会因为取得各种许可证件进展及地质条件复杂等因素带来工期的改变。

 3、由于材料价格波动、人工费的上涨及设计的变更,最终决算总价会有变化。

 4、本项目按高层建筑市场公允的结算单价及付款方式实施,在较高结算价格的同时,会有较高的管理及财务费用。

 5、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541 证券简称:鸿路钢构 公告编号:2014-054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3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召集人:本公司董事会

 2、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四楼会议室(安徽省合肥双凤开发区)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6日(星期四)下午14:30分

 5、主持人:董事长商晓波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参加本次股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名,代表股份184,499,6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84%。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6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84,48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84%;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9,69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73%。公司董事、监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卢贤榕律师、徐兵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84,499,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弃权0股(其中,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5,219,69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5%;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详细内容见2014年9月30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的卢贤榕、徐兵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议所审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安徽天禾师事务所出具的《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鸿路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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