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12 证券简称:陕西金叶 公告编号:2014-33号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4年10月14日,本公司收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执行通知书》【(2014)西中执仲字第00233号】,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本公司与泰王国泰普克沥青(大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普克公司”)货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做出的仲裁编号2003-017号最终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泰普克公司向西安中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中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53条规定,责令本公司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申请执行人泰普克公司支付赔偿金USD1903062.71,仲裁费USD23668.98及利息(2005年3月18日最终裁决之日起至全部付款,年利率为5%);
二、向西安中院缴纳案件执行费78960元(2014年9月12日当日汇率计算)。
有关该案相关情况,公司已在2007年、2008年、2009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了说明。
特此公告。
陕西金叶科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