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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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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33 证券简称:合金投资 公告编号:2014-042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四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5.本次股东大会选举的三位独立董事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备案无异议。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5日下午14时

 2.网络投票时间:2014年10月14日-2014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15:00-10月15日15:00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因公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推举,董事于伟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共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41,471,707股,占公司总股本385,106,373股的10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股份141,471,7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6.74%;无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所审议的议案全部进行了表决。按照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各项议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设董事九名,其中非独立董事六名。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吴岩先生、袁义祥先生、陈克俊先生、李佰校先生、于伟先生、杜坚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15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吴岩文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吴岩文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选举袁义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袁义祥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3.选举陈克俊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陈克俊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选举李佰校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李佰校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5.选举于伟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于伟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6.选举杜坚毅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杜坚毅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共设董事九名,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徐雨森先生、胡祥培先生、管亚梅女士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15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选举徐雨森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徐雨森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胡祥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胡祥培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选举管亚梅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管亚梅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监事会共设监事五名,其中由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三名监事,由公司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二名职工代表监事。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票的表决方式选举,赵英杰先生、屈丽女士、李献敏女士为由股东大会选举当选的第九届监事会监事,任期为三年,至2017年10月15日任期届满。具体的选举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选举赵英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赵英杰先生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2.关于选举屈丽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屈丽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3.关于选举李献敏女士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投票表决情况:同意141,471,707股,占参加投票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其中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2,000股,占参加投票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弃权0股。

 表决结果:李献敏女士获得参加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投票同意,当选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璇、赵银伟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或代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关于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及其签章页。

 特此公告。

 沈阳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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