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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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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002145 公司简称:中核钛白 公告编号:2014—064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公司董事会于2014年9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公告编号:2014-061)。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年10月15日(星期三)上午10:00。

 3、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4日15:00 至2014年10月15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锡北镇张泾工业园区幸福路8号无锡豪普钛业有限公司会议室。

 5、召开方式: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召 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建锋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15人,代表股份总数223,055,2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54.3888%。其中: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人共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22,901,7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3514%;其中李建锋、陈富强、胡建龙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0.2000%。

 (2)通过网络投票股东参与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10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53,5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4%。

 (3)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参加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1人,代表股份13,495,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2906%。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军和张润丁律师到现场对会议进行了见证。

 3、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会议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14~2015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与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003,912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49,62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1,70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443,86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7%;反对49,62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7%;弃权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23,003,912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49,62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1,70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443,86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7%;反对49,62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7%;弃权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3、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23,003,912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49,62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1,70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443,86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7%;反对49,62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7%;弃权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4、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23,003,912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49,62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1,70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443,86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7%;反对49,62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7%;弃权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5、审议通过了《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制度》

 表决结果:同意223,003,912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0%;反对49,62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弃权1,700股,占本次会议对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13,443,865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197%;反对49,62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7%;弃权1,700股,占参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张军和张润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核华原钛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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