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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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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A25版)

 任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其是否有效报价,无论其报价是否被剔除,均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的申购。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并对参与初步询价且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信息予以确认。

 (三)网下投资者违规行为处理

 网下投资者参与本次发行应当接受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则。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在参与网下询价时如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网下获配投资者或获配配售对象如出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第四十六条所规定的如下情形:

 1、不符合配售资格;

 2、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3、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则主承销商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将按规定处理违规的网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三、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的原则和配售原则

 (一)确定发行价格和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1、在初步询价截止日(T-3日)网下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下载最终报价结果,将全部投资者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至低的顺序排序,拟申购价格相同的,按照拟申购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的顺序进行排序;拟申购数量也相同的,按照申购时间由后至前的顺序进行排序。

 2、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按上述排序规则和排序结果,剔除排序在前的报价,被剔除的所有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累计不低于网下拟申购总量的10%。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剔除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根据剩余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可比公司估值水平及市场环境、募投项目所需资金量,协商确定最终的发行价格。

 4、报价未被剔除,且拟申购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的配售对象即为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全部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将不少于10家。

 5、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每位网下投资者的详细报价情况,有效报价和发行价格的确定过程,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及其计算方式,网下网上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数量,回拨机制,中止发行安排,申购缴款,新股发行的确定数量。

 6、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应当参与网下申购,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有效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申购数量可通过申购平台查询。

 (二)网下配售原则

 主承销商将网下发行的股票向按要求完成申购并及时足额缴纳申购资金的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配售。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以下配售原则:

 1、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分类

 主承销商对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

 第一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和由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公募社保类”);

 第二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年金保险类”);

 第三类为前两类配售对象以外的其余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

 2、配售原则和方式

 分类相同的配售对象获得配售的比例相同。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40%向公募社保类配售对象配售;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20%向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配售;如初步询价时由于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过少,导致其获配比例高于公募社保类配售对象,则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缩减配售给年金保险类配售对象的股票数量(缩减后的股票数量占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可能低于20%),直至其获配比例不高于公募社保类配售对象。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向其足额配售后,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配售剩余部分。公募社保类、年金保险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第三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

 上述所有等比例配售在计算配售股票数量时将精确到个股(即将计算结果中不足1股的部分舍去),剩余零股加总后按照网下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申购数量优先、申购时间优先的原则分配给排位最前的配售对象。若由于获配零股导致超出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时,则超出部分顺序配售给下一配售对象,直至零股分配完毕。

 四、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2014年10月23日(T-1日)9:30-15:00及2014年10月24日(T日)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2014年10月24日(T日)9:30-11:30、13:00-15:00,敬请投资者关注。

 在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工作完成后,投资者于2014年10月2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上交所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可在2014年10月24日(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每10,000元市值可申购1,000股,不足10,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30,000股)。具体初始网上发行数量将在2014年10月23日(T-1日)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按照2014年10月22日(T-2日)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市值,可同时用于2014年10月24日(T日)申购多只新股。

 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参与网上发行。

 五、网上网下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于2014年10月24日(T日)决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一)网下向网上回拨

 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回拨前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应当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50倍、低于100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00倍、低于150倍(含)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40%;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超过150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若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低于50倍(含),则不进行回拨。上述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不含已设定12个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数量。

 (二)网上向网下回拨

 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主承销商按照网下配售原则进行配售,仍然认购不足的,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

 六、中止发行机制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可重新启动发行。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提供报价的网下投资者家数不足10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或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不足回拨前网下发行数量;

 4、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仍然认购不足;

 5、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6、本次发行出现《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之情形,被中国证监会责令中止发行。

 七、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10-85130381、85130998、85156434、65608346、65608347、85130694、85136385

 联系人:杜祎、赵鑫、刘念、付坚、李宇航、杨宇、马腾

 传真:010-85130542

 发行人: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6日

 附件:

 投资者参与新股网下询价与配售的承诺函

 本公司/本人有意向参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主承销的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下询价与配售。本公司/本人承诺符合如下列示条件:

 1、网下投资者应具备一定的股票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开展A股投资业务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应具备五年(含)以上的A股投资经验;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应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应监管部门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2、参与本次发行网下询价与配售的网下投资者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交易日(T-5日,即2014年10月17日)12:00前已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并已开通上交所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CA证书。

 3、网下投资者不存在以下情形: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前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5)过去6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前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5、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即2014年10月16日)为基准日,其在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网下发行实施办法》及《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按市值申购实施办法》(上证发[2014]29号)执行。

 6、本公司/本人承诺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不存在洗钱行为。

 本公司/本人承诺如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提供虚假信息,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有权取消本公司/本人参与本次中科曙光网下询价及配售的资格,所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相关的连带责任,由本公司/本人全部承担。

 机构投资者公司名称:(公章)

 个人投资者亲笔签名:

 年月日

 机构投资者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个人投资者身份证复印件(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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