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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6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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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股票简称:皖通科技 股票代码:002331 公告编号:2014-049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017,06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2279%;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14年10月20日(由于2014年10月18日和10月19日是非交易日,所以上市流通日顺延至10月20日)。

一、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及股本变动情况

1、2011年9月15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441号文《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皖通科技”)向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华东”)发行12,510,668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2011年9月27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确认手续。2011年10月18日,本次新增股份12,510,668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33,910,388股。

2、2013年4月18日,公司召开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截至2012年12月31日总股本133,910,38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元(含税),同时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6股。2013年5月9日,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14,256,620股,烟台华东持有的股份增加至20,017,069股。

3、2014年8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875号文《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东海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和常州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5名机构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26,058股。2014年9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新增股份的登记确认手续。2014年9月30日,本次新增股份29,026,058股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43,282,678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1、公司原股东烟台华东承诺:自皖通科技向烟台华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皖通科技股份,也不由皖通科技收购该部分股份。

烟台华东的30名自然人股东关于其持有烟台华东股份的锁定承诺:自皖通科技向烟台华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烟台华东股权,也不由烟台华东收购该部分股权。

2、2014年3月14日,烟台华东依法注销,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由其30名自然人股东按照所占烟台华东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该等股东严格遵守烟台华东作为公司的股东在非公开发行股份时所作承诺,内容详见刊登于2014年3月18日的《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烟台华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人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过户手续办理完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17),具体承诺如下:

公司30名自然人股东(王志洁、程庆威、刘钟禹、王夕众、刘永义、王浩、彭山林、王广君、范广涛、刘培琳、马术宏、张安波、王立春、侯燕、李大林、于明顺、曲华、曲光辉、张堃、陈志敏、刘炼钢、栾成鹰、初雅萍、孙东升、刘桂滨、郭斌、王俊卿、胡向平、许栋涛、刘峰)承诺:自公司向烟台华东非公开发行股份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王志洁先生作为公司的董事、副董事长承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离职半年后的十二个月内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五十。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限售期间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三、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

1、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14年10月20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0,017,069股;

3、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人数为30人;

4、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股

序号股东名称所持限售

股份数量

本次解除限

售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数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备注
1王志洁1,631,1641,631,1640.6705%董事、副董事长
2王夕众1,223,3751,223,3750.5029% 
3程庆威1,223,3751,223,3750.5029% 
4刘永义1,223,3751,223,3750.5029% 
5刘钟禹1,223,3751,223,3750.5029% 
6王 浩1,030,8611,030,8610.4237% 
7张安波815,582815,5820.3352% 
8马术宏815,582815,5820.3352% 
9王广君815,582815,5820.3352% 
10彭山林815,582815,5820.3352% 
11刘培琳815,582815,5820.3352% 
12范广涛815,582815,5820.3352% 
13王立春687,264687,2640.2825% 
14李大林629,789629,7890.2589% 
15侯 燕629,789629,7890.2589% 
16于明顺629,789629,7890.2589% 
17曲 华629,789629,7890.2589% 
18张 堃407,793407,7930.1676% 
19陈志敏407,793407,7930.1676% 
20刘炼钢407,793407,7930.1676% 
21曲光辉407,793407,7930.1676% 
22刘桂滨314,895314,8950.1294% 
23王俊卿314,895314,8950.1294% 

24郭 斌314,895314,8950.1294% 
25孙东升314,895314,8950.1294% 
26初雅萍314,895314,8950.1294% 
27栾成鹰314,895314,8950.1294% 
28胡向平314,895314,8950.1294% 
29许栋涛296,916296,9160.1220% 
30刘 峰229,279229,2790.0942% 
 合计20,017,06920,017,0698.2279% 

说明:上述股东在股份锁定期间所持股份均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持有皖通科技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股东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皖通科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流通上市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皖通科技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

五、备查文件

1、《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3、《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证券代码:002331 证券简称:皖通科技 公告编号:2014-050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875号),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9,026,058股,每股发行价格13.0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77,629,014.58元,扣除发行费用(包括保荐承销费、律师费、会计师费、股份登记费等)15,679,026.06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61,949,988.52元。上述募集资金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14年9月17日了出具大华验字[2014]000364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于2014年10月14日分别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以下简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元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已分别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1、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卫岗支行账号为551902112210618,截至2014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42,210,000.00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市场营销和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中国光大银行合肥潜山路支行账号为52140188000040894,截至2014年10月10日,专户余额为66,931,619.04元(其中11,619.04元为利息收入)。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智能路网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公司及开设开户的商业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2、国元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国元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国元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国元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3、公司授权国元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伟、束学岭可以随时到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元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4、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国元证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或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5%的,公司及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国元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元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国元证券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元证券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8、本协议自公司、开设专户的商业银行、国元证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国元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5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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