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证券代码:601818 A股证券简称:光大银行 公告编号:临2014—041 H股证券代码:6818 H股证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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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15日在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A座三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和非网络方式)共35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5,055,973,556股,占本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3.6771%,分别如下: |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 18 | | 其中:A股股东人数 | 16 | | H股股东人数 | 2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24,273,579,009 | | 其中:A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23,821,546,582 | | H股股东持有股份总数 | 452,032,427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52.0010% | | 其中:A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51.0326% | | H股股东持股占股份总数的比例 | 0.9684% | |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A股股东人数 | 17 | |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 | 782,394,547 | |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 1.6761% |
(三)表决方式和主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本公司董事会召集,唐双宁董事长主持。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本公司在任董事14人,出席9人,董事武青、周道炯、张新泽、谢荣、霍霭玲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公司在任监事10人,出席4人,监事牟辉军、陈爽、王平生、吴俊豪、史维平、叶东海因其他公务未能出席会议;公司董事会秘书蔡允革出席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李杰、张华宇、马腾、武健、伍崇宽、姚仲友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各项提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高云龙先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5,050,277,890
(99.9773%) | 5,669,666
(0.0226%) | 26,000
(0.0001%) | 是 |
2、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5,054,217,156
(99.9930%) | 1,623,600
(0.0065%) | 132,800
(0.0005%) | 是 |
3、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5,054,217,056
(99.9930%) | 1,623,600
(0.0065%) | 132,900
(0.0005%) | 是 |
4、关于修订《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25,054,217,056
(99.9930%) | 123,600
(0.0005%) | 1,632,900
(0.0065%) | 是 |
根据中国证监会等发布的有关监管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对A股中小投资者就下列议案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投票情况如下: 1、关于选举高云龙先生担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同意股数
(同意比例) | 反对股数
(反对比例) | 弃权股数
(弃权比例) | 是否通过 | 802,859,065
(99.7944%) | 1,627,700
(0.2023%) | 26,000
(0.0033%) | 是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余永强律师和刘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及其所通过的决议均为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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