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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吉林省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调整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的通知》(吉政发[2014]38号),决定从2014年10月10日起调整吉林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调整后的高速公路计重收费标准如下:
全省高速公路货车计重收费标准基本费率由0.07元/吨公里调整为0.09元/吨公里。
1、 合法装载车辆
基本费率为0.09元/吨公里。车货总质量小于等于5吨的(不足5
吨的按5吨计),按基本费率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5吨小于等于35吨的,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45元/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大于35吨小于等于49吨的,按0.045元/吨公里线性递减至0.032元/吨公里计收。
2、超限车辆
车货总质量未超限部分按照合法装载车辆计重收费标准计收;对
超限30%以下的(含30%)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对超限30%-100%(含100%)部分,按基本费率的3倍线性递增至6倍计收;对超限100%以上部分,按基本费率的6倍计收。
其他事宜继续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高速公路计重
收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吉政发【2010】26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