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人: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登记机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销售机构: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天源证券有限公司、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航证券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重要提示
1.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已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932号文准予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风险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推荐或保证。
2.本基金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3.本基金管理人为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4.本基金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止通过销售机构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以及网下债券认购等三种方式认购本基金。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序号 | 证券公司名称 | 序号 | 证券公司名称 | 序号 | 证券公司名称 |
1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7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8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9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 |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7 |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0 | 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
5 |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8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1 |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9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2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3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1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 |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5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 |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3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6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11 |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4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7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8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3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46 |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7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8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1 |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2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4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2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5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20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86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1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4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7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5 |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6 |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9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2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7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0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5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8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1 |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6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0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93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8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1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4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29 |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2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3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6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1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4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7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5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8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3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6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5.本基金管理人可办理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
本基金的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的发售代理机构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持有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以下简称“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份额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②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③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①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②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7. 本基金认购费用或认购佣金不超过认购份额的0.4%。
8. 网上现金认购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数为1手(人民币1000 元面值债券为1 手),超过1手的部分须为1手的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单只债券认购申报数必须为1手的整数倍,单笔认购份额须在50万份以上(含50万份)。上述认购方式投资者均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不设上限。
9. 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10. 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和/或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对申请的受理并不表示对该申请的成功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登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11. 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详细阅读2014年10月14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上的《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12.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本公告将同时发布在本公司网站(www.hftfund.com),投资者亦可通过本公司网站下载基金申请表格和了解基金募集相关事宜。
13. 各发售代理机构的销售网点以及开户认购等事项的详细情况请向各发售代理机构咨询。
14. 未开设销售网点的地方的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40099咨询基金认购事宜。
15. 由于各基金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者应参照各基金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16. 本公司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安排做适当调整。
17. 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确定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亦称“一级交易商”)名单,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经有关部门认可后,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本基金上市后,指定交易未在一级交易商的投资者只能进行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买卖,如投资人需进行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交易,须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到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
18.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者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采用分层抽样复制策略,紧密跟踪标的指数,具有和标的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1元初始面值开展基金募集,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发售代理机构认购本基金,基金发售代理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本次发售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
上证可质押城投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场外简称:海富通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
场内简称:城投ETF,
网上现金认购代码:511223,
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11220。
2. 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金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4.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5.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 投资目标
本基金将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25%,年化跟踪误差不超过3%。
7. 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以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其他债券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在建仓完成后,本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债券和备选成份债券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且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8.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人、机构投资人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9. 销售机构
(1)上市推荐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发售协调人
主协调人: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网下现金发售和网下债券发售直销机构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网下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和网下债券发售代理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包括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序号 | 证券公司名称 | 序号 | 证券公司名称 | 序号 | 证券公司名称 |
1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4 |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7 |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5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8 |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 |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6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9 |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 | 财达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7 | 恒泰长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0 | 天源证券有限公司 |
5 |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8 |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1 |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 |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9 |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2 |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 |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0 |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3 |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 |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1 |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74 |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2 | 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5 |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0 | 诚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3 |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6 |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
11 |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4 | 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7 |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2 |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5 |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8 |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3 |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 46 | 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79 |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4 |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47 |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0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5 |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8 |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1 |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6 |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49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2 |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17 |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0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3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8 |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1 | 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4 |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19 |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2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5 |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
20 |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3 |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 86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1 |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4 |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87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2 |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5 | 开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8 |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3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6 |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89 |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
24 |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57 |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0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5 |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8 |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1 |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6 |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59 |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2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7 |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0 |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 93 |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28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1 |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4 |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
29 |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2 |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5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0 |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3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6 |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1 |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4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97 |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32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65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98 |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33 |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66 |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10. 发售时间安排与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的募集期为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募集期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期间面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其中,网下现金发售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网上现金发售日期为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债券认购的发售期间为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募集结束,若符合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若3个月的法定募集期满,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仍未达到基金合同规定的生效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将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并将所募集的资金加计募集期间投资者通过现金认购方式购买本基金所产生的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给基金认购人。对于基金募集期间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登记机构应予以解冻。
11. 基金认购方式与费率
(1)认购价格:本基金份额的认购价格为1.00元/份。
(2)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高于0.4%,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图表1: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 | 认购费率 |
50万份以下 | 0.40% |
50万份以上(含),100万份以下 | 0.20% |
100万份以上(含) | 每笔1000元 |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收取一定的佣金。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3)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2.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99,999,000份。投资人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认购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例:某投资者到某发售代理机构网点认购10,000份本基金份额,假设该发售代理机构确认的佣金比率为0.4%,则需准备的资金金额计算如下:
认购佣金=10,000×1.00×0.4%=40元
认购金额=10,000×1.00×(1+0.4%)=10,040元
即投资者需准备10,040元资金,方可认购到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4.认购申请: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人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4 个工作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4)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投资人单笔认购须为1000 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10万份以上(含10万份),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购期间单个投资人的累计认购规模没有限制。
3.认购金额的计算
(1)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认购价格×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认购价格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收取,投资人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4.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T+2 日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舍去。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人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人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募集期结束后3个工作日之后,投资人应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5)网下债券认购
1.认购时间: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债券认购的时间为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确定。
2.认购限额:网下债券认购以单只债券手数申报,用以认购的债券必须是标的指数成份券或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单只债券最低认购申报数为1手(人民币1000元面值债券为1手),超过1手的部分须为1手的整数倍。投资人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数不设上限。
3.认购手续:投资人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债券。网下债券认购申请提交后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标的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券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债券认购日前3 个月个券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3)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投资人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债券认购的,每日日终,发售代理机构将当日的债券认购数据按投资人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在网下债券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债券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人账户内相应的债券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人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佣金,并从投资人的认购份额中扣除,然后将扣除的认购佣金以基金份额的形式返还给发售代理机构。
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人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人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确认的有效认购申请债券数据,将投资人申请认购的债券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第i只债券的价值×有效认购数量)/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人提交认购申请的第i只债券,n代表投资人提交的债券总只数。如投资人仅提交了1只债券的申请,则n=1。
(2)T日为网下债券认购期最后一日。
(3)D日为债券过户日。
(4)“第i 只债券的价值”=第i只债券在T日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估值价(注:如无特别所指,则为估值净价)+(D-1)日应计利息。
若某一债券在T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利息兑付等权益变动情况,则由于投资人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相应调整应计利息的计算。
(5)“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债券数量。其中,
①若基金管理人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公告了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则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的确认方法在届时公告中列示。
②若某一债券在网下债券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债券过户日(D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人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在发售代理机构允许的条件下,投资人可选择以现金或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
(1)若投资人选择以现金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
(2)若投资人选择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则其可得到的净认购份额和需支付的认购佣金如下:
认购佣金=认购价格×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佣金比率
(或若适用固定费用的,认购佣金=固定费用)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佣金/1.00
认购份额、净认购份额和以基金份额的方式支付认购佣金的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小数点后部分舍去。
二、发售方式及相关规定
1、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2、发售方式
投资人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债券认购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债券认购是指投资人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债券进行的认购。
3、发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三、投资人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的开户与认购程序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持有证券账户,即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只能进行基金的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参与网下债券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A股账户。
(2)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上海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上海A股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3)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使用专用交易单元的机构投资人则无需办理指定交易。
4、网上现金认购的程序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11月5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
(2)认购手续:
1)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本基金的发售代理机构。
2)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3)投资者可通过填写认购委托单、电话委托、磁卡委托、网上委托等方式申报认购委托,可多次申报,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5、网下现金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接受单笔认购份额在100,000份以上(含100,000份)以上的个人、机构投资者的网下现金认购,超过部分须为1万份的整数倍。
2)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
3)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 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③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④ 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⑤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机构投资者还须加盖单位公章;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现金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资金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4)开户后,在办理认购手续前,应将足额资金通过银行系统汇入本公司指定银行账户:
户名 | 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账号 | 31001550400050006498 |
开户行 |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
大额支付系统行号 | 105290036005 |
② 汇款时,投资者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a.投资者应在“汇款人”栏中填写其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时登记的名称;
b.投资者汇款时,可提示银行柜台人员务必准确完整地传递汇款信息,包括在用途栏内注明“认购上证可质押城投债ETF”;
c. 为了确保投资者资金及时准确的入账,建议投资者将加盖银行业务受理章的汇款单据传真至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不营业),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② 在认购前向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认购资金。
③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同时填写委托该发售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的委托申请书。申报一经确认,认购资金即被冻结。
6、网下债券认购的程序
(1)直销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的9:30-17:00(周六、周日照常受理)。
2)认购手续:
投资者须先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基金账户,然后到直销网点提供下列资料办理基金的认购手续:
① 个人投资者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中国护照、户口簿等)原件及复印件;
② 机构投资者提供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提供民政部门或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登记证书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业务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印鉴卡一式三份;
③ 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股东代码卡,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④ 个人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构投资者提供指定银行账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或《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或指定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个人及机构投资者并需提供有效的账户凭证,以证明所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与其开立该指定银行账户的时登记的证件一致;
⑤ 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可质押城投债指数成份券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中未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
⑥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债券即被冻结。如登记机构办理债券冻结业务时,投资者A股账户中的债券余额不足,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者的该笔债券认购申请部分或全部确认失败。
注:“指定银行账户”是指:在本直销中心通过网下债券认购本基金的投资者需指定一银行账户作为若认购申请确认失败后认购款项的回款账户。此账户可为投资者在任一商业银行的存款账户。账户证明是指银行存折、借记卡等。
(2)发售代理机构
1)业务办理时间: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4年11月7日上午9:30-11:30和下午1:00-3:00(周六、周日不受理)。具体时间以各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手续:
① 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账户,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
② 在A股账户中具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上证可质押城投债指数成份券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券。
③ 投资者填写认购委托单。申报一经确认,认购债券即被冻结。
(3)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上证可质押城投债指数的成份券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券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债券认购日前3个月个券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券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债券认购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券名单。
3)临时拒绝个券认购:对于在网下债券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券,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债券的认购申报。
四、清算与交割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登记机构清算交收后至划入基金托管专户前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资产;投资者以债券认购的,认购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冻结期间的权益归投资者所有。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网下债券认购所募集的债券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本基金权益登记由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过户登记。
五、基金的验资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下转A1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