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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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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的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第二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0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交银纯债债券发起
基金主代码519718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2年12月19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9月30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对2014年度基金利润实施的第1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交银纯债债券发起A/B交银纯债债券发起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519718(前端)、519719(后端)519720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871.076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6,622,472.244,865,945.22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3,311,236.122,432,972.61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2500.250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前端交易代码即为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后端交易代码即为B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每季度末最后一个工作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当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1 元时,本基金进行收益分配,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截止2014年9月30日,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6,622,472.24元,每份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42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4,865,945.22元,每份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31元。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5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A/B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0.022元,C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0.016元。上表中的“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数”。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4年10月16日
除息日2014年10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10月20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红利再投确认日为2014年10月17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4年10月16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4年10月1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4年10月20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二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4年10月2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4年10月16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2014年10月15日下午3点前尽早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5、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7、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8、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第一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0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交银强化回报债券
基金主代码519733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年1月2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强化回报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9月30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对2014年度基金利润实施的第1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交银强化回报债券A/B交银强化回报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519733(前端)、519734(后端)519735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501.050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430,012.55121,884.58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387,011.30109,696.13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4000.400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前端交易代码即为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后端交易代码即为B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90%。截止2014年9月30日,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430,012.55元,每份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41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121,884.58元,每份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40元。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9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A/B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0.038元,C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0.037元。上表中的“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数”。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4年10月16日
除息日2014年10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10月20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红利再投确认日为2014年10月17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4年10月16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4年10月1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4年10月20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一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4年10月2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4年10月16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2014年10月15日下午3点前尽早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5、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7、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8、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

投资基金第四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0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交银双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519683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9月26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双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9月30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对2014年度基金利润实施的第1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交银双利债券A/B交银双利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519683(前端)、519684(后端)519685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1771.163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5,461,150.464,141,047.28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2,730,575.232,070,523.64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5000.500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前端交易代码即为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后端交易代码即为B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50%。截止2014年9月30日,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5,461,150.46元,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4,141,047.28元。“截止基准日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5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A/B类基金份额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2,730,575.23元,C类基金份额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2,070,523.64元。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4年10月16日
除息日2014年10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10月20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红利再投确认日为2014年10月17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4年10月16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4年10月1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4年10月20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四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4年10月2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4年10月16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2014年10月15日下午3点前尽早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5、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7、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8、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第三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0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交银双轮动债券
基金主代码519723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3年4月18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双轮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9月30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对2014年度基金利润实施的第2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交银双轮动债券A/B交银双轮动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519723(前端)、519724(后端)519725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671.063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4,532,336.964,493,671.91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2,266,168.482,246,836.00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2500.250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前端交易代码即为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后端交易代码即为B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若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大于0.01 元时,则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作为该次收益分配的基准日,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截止2014年9月30日,本基金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4,532,336.96元,每份A/B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31元;截止2014年9月30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4,493,671.91元,每份C类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为0.027元。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50%。因此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本次A/B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0.016元,C类基金份额每份需分配的最低金额为0.014元。上表中的“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每份基金份额应分配金额×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基金份额数”。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2014年10月16日
除息日2014年10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10月20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红利再投确认日为2014年10月17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4年10月16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4年10月1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4年10月20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三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4年10月2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4年10月16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2014年10月15日下午3点前尽早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5、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7、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8、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第十次分红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4年10月14日

1.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交银增利债券
基金主代码519680
基金合同生效日2008年3月3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交银施罗德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
收益分配基准日2014年9月30日
有关年度分红次数的说明本次分红为对2014年度基金利润实施的第1次分红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交银增利债券A/B交银增利债券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519680(前端)、519681(后端)519682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的相关指标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1.07911.0702
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可供分配利润(单位:元)54,782,177.7818,982,654.91
 截止基准日下属分级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分红比例计算的应分配金额(单位:元)--
本次下属分级基金分红方案(单位:元/10份基金份额)0.7200.640

注: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B类基金份额采用后端收费模式,前端交易代码即为A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后端交易代码即为B类基金份额交易代码。

2、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2次,最多分配12次,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90%。

2.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4年10月16日
除息日2014年10月16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4年10月20日
分红对象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
红利再投资相关事项的说明红利再投确认日为2014年10月17日,选择红利再投资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其现金红利将按2014年10月16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换为基金份额,再投资所得的基金份额将于2014年10月17日直接计入其基金账户,2014年10月20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收相关事项的说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财税字[2002]12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基金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的基金收益,暂免征收所得税。
费用相关事项的说明本基金本次分红免收分红手续费。持有A/B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前端申购费或后端申购费。

注:1、本次分红为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第十次分红。

2、本分红方案经本基金管理人计算并由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复核。

3、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收益分配方式选择的,则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选择现金红利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红利款将于2014年10月20日自基金托管账户划出。

3.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将于2014年10月16日完成权益登记。

2、本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场外销售机构和场内销售机构。场外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场外销售机构。直销机构为本公司的直销中心以及本公司的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场外销售机构的地址及联系方式等有关信息,请详见本基金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相关公告,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场内销售机构指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名单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本次分红确认的分红方式将按照投资者在权益登记日之前(不含权益登记日)最后一次提交并被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的分红方式为准。本公司提请想要修改分红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请在2014年10月15日下午3点前尽早到销售机构修改分红方式,并在修改分红方式T+2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之日为T日)后(含T+2日)向本公司确认分红方式的修改是否成功,以保障在本次及以后的分红中获得相应的权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B类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的分红资金将按除息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基金不同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可设置不同的收益分配方式,且在任一销售机构对其单个交易账户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的修改将仅适用于该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而对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下的交易账户无效。例如,某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甲和销售机构乙均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该持有人至销售机构甲成功修改了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则其在销售机构甲持有的基金份额采用新的收益分配方式,但其在销售机构乙持有的基金份额仍保留原来的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认购、申购本基金时选择分红方式,或在基金的开放日申请修改分红方式。最终分红方式以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5、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及本基金净值波动的客观因素,在不违反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前提下,于权益登记日调整最终的分红方案并届时公告。

6、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随时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700-5000,021-61055000)或登录本公司网站(www.fund001.com,www.bocomschroder.com)查询当前的分红方式。

7、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分红权益,权益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分红权益。

8、投资人欲了解有关分红的详细情况,可到各销售网点或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

风险提示:基金的分红行为将导致基金净值产生变化,但不会影响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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