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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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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ST常铝 公告编号:2014-066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新增股东的临时提案一项;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13日下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2.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9,874,7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7155%,其中现场投票2人、代表股份179,198,0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5435%,网络投票16人,代表股份676,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676,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20%。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吴智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5.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欧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6,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吴智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ST常铝 公告编号:2014-067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进展暨延期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议案》,并于2014年9月16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60)。在停牌期间,公司分别于2014年9月23日、2014年9月30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具体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公司原拟争取于2014年10月15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现公司申请继续停牌,预计将在2014年12月15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股票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

 一、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基本情况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公司拟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具体情况以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公告的重组方案为准。

 二、本次筹划的重大资产重组进展情况

 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积极推进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各项工作。目前,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各项工作在公司及相关各方的推动下进展顺利: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披露文件正在撰写中,标的资产的相关审计、评估工作尚在进行中,公司及相关各方已就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和协议基本达成共识。

 停牌期间,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每隔不少于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截至本公告发布日,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相关工作仍在进行中。

 三、延期复牌的原因

 由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涉及的交易对方较多,相关审计、评估等工作量大,重组方案涉及的相关问题仍需要与有关方面进行持续沟通,公司预计无法按照原计划于2014年10月15日前披露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并复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延期复牌,预计将在2014年12月15日前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公司股票将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后复牌。

 四、承诺

 若公司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相关事项,公司将根据重组推进情况确定是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再次申请延期复牌。如公司在停牌期限内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公司将及时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公司承诺自复牌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公司股票将在公司披露终止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相关公告后恢复交易。

 五、风险提示

 该事项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尽快完成相关工作,并在停牌期间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进展情况公告。待相关事项确定后,公司将及时公告并复牌,敬请广大投资者谅解。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2160 证券简称:*ST常铝 公告编号:2014-068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4年10月13日下午以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于2014年10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中国证券报》披露了《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14-066)。因工作人员疏忽,将议案审议情况表决结果统计错误,公司董事会就上述工作失误表示诚挚歉意。经逐项核对并重新计算,对议案表决结果进行了逐项修正,现对《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014-066)更正如下:

 更正前: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5.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欧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036%;反对46,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9%;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更正后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13日下午在公司三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平先生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2.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1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179,874,7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7155%,其中现场投票2人、代表股份179,198,02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45.5435%,网络投票16人,代表股份676,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2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人,代表股份676,700股,占公司总股份的0.1720%。

 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吴智智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2.审议通过《关于新增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44,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弃权2,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1%。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6204%;弃权2,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596%。

 5.审议通过《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欧畅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和包头常铝北方铝业有限责任公司增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同意179,827,92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40%;反对46,8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629,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3.0841%;反对46,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6.915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唐银锋、吴智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常铝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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