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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4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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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争夺制度短板亟待补齐
刘兴龙

 ■ 今日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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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刘兴龙

 

 近期,A股上市公司股权争夺案例频现,产业资本的较量从简单的举牌增持,延伸至董事席位、股东大会提案等诸多方面,资本市场的重要性日渐凸显。股权争夺现象增多有其必然性,随着证券市场规模和业务类型的不断发展,需要针对一些新问题、新现象进行针对性的法规修订或补充性规定。

 一个例子是东方银星关于股东资格的质疑。9月,东方银星董事会两次以不具备提名资格为由,否决了中信证券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请求。起因是,豫商集团基于投融资需求将部分东方银星股份存入中信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对此,围绕融资融券账户是否具备股东资格,双方的观点出现分歧。

 这的确是一个新问题。证券公司试点融资融券业务起步于2010年,以往只是注重它作为投资多样性和风险回避手段的功能,而股份代持是否会造成投票权、分红权等股东权利的实质性转移,仍存在制度空白。

 另一个例子是西藏药业围绕投票方式的争论。为了争夺至关重要的增选董事席位,西藏药业前两大股东分别要求董事选举时采用直接投票制、累积投票制,致使一次选举需要召开两次股东大会进行表决。

 投票方式的选择代表了不同的利益诉求,从根源看,制度约定不明确埋下了矛盾隐患。《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股东大会在董事选举中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度。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显然,“应积极推行”并不具备强制性,大股东可以选择更有利的投票方式。

 资本已成为推动产业发展的重要动力,兼具融资和品牌功能的上市公司必然成为产业资本竞相追逐的目标。股权争夺是证券市场正常的资本行为,但一旦股权争夺陷入混乱,它对上市公司、投资者带来的危害显而易见。实践中,上市公司复杂的股权关系,以及证券市场推陈出新的创新业务,让原有的制度规则不能完全满足治理要求。事变则法移,国内证券市场迅速发展,要求制度法规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亟待建立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让产业资本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争夺更具效率、更加规范,进而更好实现资源配置功能。

 首先,上市公司治理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随着证券市场规模和业务类型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制度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上市公司经营、管理的需求,需要针对一些新问题、新现象进行针对性的法规修订或补充性规定。例如,前述提到的融资融券账户的股东资格、董事选举投票方式等。

 其次,董事会与股东之间的独立性需加强。按照职能划分,董事会是上市公司经营运行的管理机构,股东大会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力的决策机制。在一些股权争夺公司中,董事会成为一方股东的利益“导体”和“传声筒”,频繁通过治理“门槛”限制另一方股东行使权力。

 此外,由于股权争夺的上市公司股权关系复杂,且存在控制权更替的可能,需加强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要求。借助融资融券、信托等金融工具增持股份的股东,应披露自身资产状况和偿债能力;股东提起股东大会改选董事,导致董事会主导权更替的,除了董事候选人详细资料外,还应披露具体的改选理由和后续经营思路。总之,在股权争夺的过程中,中小投资者往往处于弱势,更加严格的披露制度有利于其在信息更加对称的基础上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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