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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3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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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各自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类别内享有同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的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并据此向新华环保份额、新华环保A份额、新华环保B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七、基金财务状况

(一)本基金募集期间相关费用明细

本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及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财产列支,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例收取认购费。

(二)本基金发售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的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认购后至本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本基金 2014年10月 9日资产负债表(未经审计)如下:


项目

2014年10 月9日
资产:-
银行存款358,582,258.87
结算备付金15,857,640.87
存出保证金153,165.52
交易性金融资产644,533,845.18
其中:股票投资644,533,845.18
基金投资-
债券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衍生金融资产-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收证券清算款-
其他资产111,577.03
资产总计1,019,238,487.47
短期借款-
交易性金融负债-
衍生金融负债-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应付证券清算款-
应付赎回款-
应付管理人报酬762,453.22
应付托管费167,739.69
其他负债622,126.50
负债合计1,552,319.4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983,952,960.83
未分配利润33,733,207.23
所有者权益合计1,017,686,168.06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1,019,238,487.47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4年10月9日本基金的基金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一)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权益投资644,533,845.1863.24
 其中:股票644,533,845.1863.24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金融衍生品投资--
4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5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374,439,899.7436.74
6其他资产264,742.550.03
7合计1,019,238,487.47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数量市值净值比
A 农、林、牧、渔业 -0.000.00%
B 采矿业 -0.000.00%
C 制造业31,249,208419,268,400.4441.20%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11,207,57098,029,874.339.63%
E 建筑业2,513,89646,185,871.864.54%
F 批发和零售业1,344,9006,858,990.000.6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0.00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0.00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612,20213,185,171.361.30%
J 金融业366,4006,415,664.000.63%
K 房地产业 -0.00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0.00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961,42213,522,520.541.33%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1,606,86341,067,352.654.04%
P 教育 -0.000.00%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0.000.0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0.000.00%
S 综合 -0.000.00%
合计49,862,461644,533,845.1863.33%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 量市 值市值占净值比
600537亿晶光电528,6118,975,814.780.8820%
601727上海电气1,433,5208,687,131.200.8536%
600526菲达环保592,2878,570,392.890.8421%
600674川投能源478,4538,526,032.460.8378%
600184光电股份271,0498,467,570.760.8320%
600187国中水务1,188,6528,332,450.520.8188%
002665首航节能190,3508,219,313.000.8076%
601012隆基股份400,7618,155,486.350.8014%
600151航天机电776,4558,152,777.500.8011%
600979广安爱众1,154,4628,069,689.380.7929%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股指期货投资。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股指期货投资政策。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合同尚无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3、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投资评价

报告期末,本基金无国债期货投资。

(十)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没有超出基金合同约定。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名称金额(元)
1存出保证金153,165.52
2应收证券清算款-
3应收股利-
4应收利息111,577.03
5应收申购款-
6其他应收款-
7待摊费用-
8其他-
9合计264,742.5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流通受限的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均已通过指定报刊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cfund.com.cn) 进行公开披露,并已报送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1、2014年8月6日,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014年8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3、2014年8月6日,刊登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2014年8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2014年8月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014年8月8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关于旗下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新增东海证券、华龙证券、华泰证券、国信证券和平安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7、2014年8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关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8、2014年8月1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增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9、2014年8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增加代销机构的公告;

10、2014年9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关于旗下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1、2014年9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关于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12、2014年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关于开通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的公告。

13、2014年9月3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关于开通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公告。

14、2014年10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增加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5、2014年10月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公告。

16、2014年10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的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关于在网上交易及部分代销机构开通定投业务并参与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投资者如需了解本基金更详细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免费查阅存放在上述机构的办公场所、营业场所的下列文件;投资者也可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以下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关于申请募集新华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新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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