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4—065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3、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10月10日下午三时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科技园北区彩虹科技大厦六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会召集,独立董事潘玲曼女士主持,会期半天。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4,237,17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29.9047%。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情况
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03,856,9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29.8450%。
2、网络投票情况
参加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80,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557%。
3、持股5%以下(不含持股5%)的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及代理人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380,22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比率为0.0557%。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林青松、李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的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形成如下决议:
1、《关于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04,223,158股,赞成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31%;反对14,021股,反对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9%;弃权0股,弃权股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赞成366,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124%;反对14,0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7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的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林青松律师、杨雅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0日
股票简称:同洲电子 股票代码:002052 编号:2014-066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4年10月1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获得通过。
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核准批复的文件后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