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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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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15 证券简称:*ST霞客 公告编号:2014-079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霞客环保”)于2014年9月27日披露了《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76)。自2014年9月28日至2014年10月10日,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44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路支行诉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安兴”)和霞客环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

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滁州安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招行合肥肥西路支行本金14769000元、利息400387.59元,并自2014年8月4日起,以代垫票款余额147690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被告霞客环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滁州安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霞客环保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安兴追偿。

4、驳回原告招行合肥肥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600元,由原告招行合肥肥西路支行负担1600元,被告滁州安兴、霞客环保负担19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滁州安兴、霞客环保负担。

(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45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路支行诉滁州安兴和霞客环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

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滁州安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招行合肥肥西路支行本金14768839.58元、利息626789.55元,并自2014年8月4日起,以代垫票款余额14768839.58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被告霞客环保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滁州安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霞客环保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安兴追偿。

4、驳回原告招行合肥肥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95600元,由原告招行合肥肥西路支行负担1600元,被告滁州安兴、霞客环保负担194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滁州安兴、霞客环保负担。

(三)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46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肥西路支行诉滁州安兴和其他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于2014年3月13日披露的《关于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14-020)。

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收到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滁州安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招行合肥肥西路支行支付本金6110152.95美元、利息185523.86美元,并自2014年8月4日起,分别以本金1559037.98美元、591164.91美元、2116525.27美元、909041.91美元、934382.88美元为基数,按照逾期利率7.850775%、7.853475%、8.70417%、8.752275%、8.75265%承担利息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2、被告其他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滁州安兴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其他公司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安兴追偿。

4、驳回原告招行合肥肥西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53159元,由原告招行合肥肥西路支行负担1159元,被告滁州安兴、其他公司负担2520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滁州安兴、其他公司负担。

(四)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京铁中民初字第42号中国进出口银行诉滁州安兴、其他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详见公司分别于2014年4月12日和2014年5月6日披露的《关于新增诉讼案及银行贷款逾期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分别为2014-029和2014-041)。

公司于2014年9月29日收到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京铁中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滁州安兴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进出口银行借款本金2000万美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3年12月21日至2014年4月10日,共计21.696864万美元;罚息:以本金2000万美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第八条第1项约定的利率计算);复利;以利息21.696864万美元为基数,按《借款合同(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第九条约定的利率计算);

2、被告其他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人民币29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被告其他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滁州安兴追偿。

案件受理费66151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滁州安兴、其他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有关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银行贷款逾期情况:

截至2014年9月26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96,621.37万元。

截至2014年10月10日,公司银行贷款(含银行借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下同)共计148,511.27万元,霞客环保逾期贷款额为38,006.49万元,公司控股子公司滁州安兴逾期贷款额为43,247.89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滁州霞客逾期贷款额为15,000.38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计逾期贷款额96,254.76万元。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或受限情况:

本次冻结或受限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发生变化,仅部分账户余额发生变动,受限或冻结金额也相应发生变动。

截至2014年10月10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主要银行账号受限或冻结金额如下:

公司及子公司名称账户余额

(人民币元)

受限或冻结金额

(人民币元)

霞客环保母公司3,197,222.943,197,222.94
滁州安兴6,196,054.926,196,054.92
滁州霞客3,118,854.043,118,854.04
湖北黄冈1,112,600.111,112,600.11

公司及子公司名称账户余额

(美元)

受限或冻结金额

(美元)

赛客贸易投资有限公司0.400.40

(三)截止2014年10月10日公司诉前保全及诉讼金额明细:

截至2014年10月10日,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的诉前保全金额累计为34,191.00万元,诉讼保全金额累计为51,645.10万元和700万美元,诉讼金额(本金)累计为90,699.93万元和6,239.38万美元。

(四)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查封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资产查封情况自前次披露日至本公告披露日未有发生变化。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2014年10月10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进展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不服,将对部分判决内容提请上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将会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产生一定影响。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及采取措施

1、公司正在积极借助各级政府力量与有逾期贷款的各家银行机构进行沟通,目前公司与中信银行滁州分行、华夏银行南京大行宫支行、浦发银行江阴支行、宁波银行无锡分行已谈妥转期条件并已实施完成。其他银行尚未达成缓期等协议,因此,借款的偿还时间仍无法确定。同时与各银行机构进行协商用借款保证金来归还部份借款,以减少逾期借款及减少财务费用。

2、目前公司还在持续生产经营,产品销售稳定,经营层、职工情绪稳定,特别是经营团队和骨干工作积极努力,各项工作落实量化到位。同时各级政府和部门正在想方设法帮助企业解决目前遇到的问题。

3、目前公司的诉讼案件尚未有结果,对公司的影响程度尚无法进行估计,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予以及时披露。

六、备查文件

1、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44号民事判决书

2、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

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146号民事判决书

4、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4)京铁中民初字第42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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