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013号),就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事项批复如下:
一、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不超过 55,000 万元的公司债券。
二、本次公司债券采用分期发行方式,首期发行面值不少于总发行面值的 50%,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其余各期债券发行,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完成。
三、本次发行公司债券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监会的募集说明书及发行公告进行。
四、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五、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结束前,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核准文件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相关事宜,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