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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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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2072 股票简称:德棉股份 公告编号:2014-L056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没有股东提出质询或建议。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情况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通知时间:2014年9月18日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星期五)上午10: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2014年10月10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10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9日下午15:00至2014年10月10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会议投票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会议中心

 (五)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吴联模先生

 (七)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0,333,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2351%。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17.0455%;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理人)11人,代表股份333,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896%。

 中小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1名,代表股份333,7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0.1896%。

 (九)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章栋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以下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提交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见2014年9月18日刊登在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指定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大会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议案,经与会股东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85,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5114%;反对148,2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86%;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4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762%;反对148,2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86%; 弃权4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52%。

 (三)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4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762%;反对148,2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86%; 弃权4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52%。

 此议案属于特别决议表决事项,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出售部分纺织设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4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762%;反对148,2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86%; 弃权4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5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011%;反对148,2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128%;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61%。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设备租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4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762%;反对148,2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4886%; 弃权41,0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1352%。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011%;反对148,2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4128%;弃权41,0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2861%。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0,144,5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9.3762%;反对189, 21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6238%; 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011%;反对189,21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98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由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胡杰律师、章栋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浙经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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