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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1日 星期六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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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5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4年9月30日向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发出了通知,会议于2014年10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本次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表决,本次董事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此项议案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10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4-037”号公告。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许振明、郭清泉、余绍洲、谷涛、王智勇回避表决。有表决权的四位董事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10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6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9月30日向全体监事通过传真、邮件等方式发出了通知,会议于2014年10月10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监事3人。本次会议通知、召集及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会议审议、表决,本次监事会会议通过如下决议:

审议通过《公司关于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节税,降低财务费用,并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的程序和结果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

表决结果: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14年10月10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7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关联交易内容:本公司拟作为承租人,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翼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本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海翼租赁融资,融资金额合计200,381,707.13元人民币(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3%),融资期限12个月。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未与海翼租赁或其他关联人开展过售后回租业务。

●关联交易影响:本次公司与海翼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节税,降低财务费用,并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一、关联交易概述

本公司拟作为承租人,与海翼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本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海翼租赁融资,融资金额合计200,381,707.13元人民币(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3%),融资期限12个月。上述售后回租业务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海翼租赁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海翼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本公司持有其35%股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本次本公司与海翼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无须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过去12个月内本公司未与海翼租赁或其他关联人开展过售后回租业务。

二、关联方介绍

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艺虹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70,000万元

注册地址: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16层

经营范围:1、各类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融资租赁业务、工程机械租赁业务、机械设备维修(不含特种设备及机动车维修)、机械设备租赁交易咨询、租赁资产残值处理业务;2、工程机械产品的批发及零售;3、黄金、珠宝、首饰的销售;4、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5、未涉及前置审批许可的其他经营项目;6、保险兼业代理(代理险种:与主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企财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保险及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的保险,有效期限详见许可证件)。

关联关系:海翼租赁系本公司控股股东厦门海翼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厦门海翼投资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且本公司持有其35%股权。

海翼租赁成立于2008年6月,主要经营各类设备及交通工具的融资租赁业务、工程机械融资租赁业务等,公司成立后业务发展迅速。

海翼租赁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2013年12月31日2014年6月30日
总资产205,488.13178,564.04
净资产59,555.6070,473.50
项 目2013年1-12月2014年1-6月
营业收入11,277.266,255.78
净利润-10,244.32917.89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名称:公司部分机器设备。

2、类别:固定资产。

3、权属: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4、所在地:厦门市。

5、资产价值:租赁物原值274,562,238.17万元,账面净值200,381,707.13元(未经审计)。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1、出租人: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3、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4、融资金额:合计人民币200,381,707.13元。

5、保证金:人民币0元。

6、租赁期限:自起租日起算12个月,起租日为2014年10月15日。

7、租赁利率:年利率5.7%;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则租赁利率自中国人民银行实际调整利率后的下月相应调整。

8、留购费:合计人民币100元,租赁到期时支付。

9、租金支付方式:按月支付租金;租赁期内每月20日支付当期利息,租赁期满归还本金。

10、租赁资产所有权:租赁期内,租赁资产所有权归海翼租赁所有,租赁期满公司支付完毕所有应付款项并完成租赁合同项下相关义务后,租赁资产所有权自动转归公司所有。

11、售后回租业务咨询费:融资金额的0.5%,期初一次性支付。

12、合同生效条件: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五、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公司与海翼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节税,降低财务费用,并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

六、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关于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许振明、郭清泉、余绍洲、谷涛、王智勇回避表决;有表决权的四位非关联董事赞成4票,反对0票,弃权0票。上述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公司拟作为承租人,与关联方海翼租赁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公司的部分机器设备以售后回租方式向海翼租赁融资,融资金额合计200,381,707.13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93%),融资期限12个月。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节税,降低财务费用,并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在上述议案表决中,采取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方式,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也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该关联交易的内容及定价原则合理,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精神,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且有利于公司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报告公司监事会。

公司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也对上述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在审议过程中回避了表决,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盘活固定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节税,降低财务费用,并且满足公司生产经营和发展等各方面的资金需求。本次关联交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保荐机构对厦工股份拟进行的上述关联交易无异议。

七、上网公告附件

1、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意见;

2、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4年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工股份与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暨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10日

股票代码:600815 股票简称:厦工股份 公告编号:临2014-038

债券代码:122156 债券简称:12厦工债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二审尚未开庭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涉案金额:1,358万元(资金占用费另计)

●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

一、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6月25日,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作为原告,通过诉讼代理人福建力衡律师事务所对主债务人河北正旭厦工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2013年4月更名为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北正旭”或“兰亭公司”)及其债权担保人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三人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3年6月27日,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上述案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8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临2013-040”号公告)。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事实及请求内容

2012年1月,河北正旭与本公司签订产品经销代理协议,本公司授权河北正旭在天津市、河北省内的行政区域从事有关产品的经销活动,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人就上述协议为河北正旭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经公司多次催讨,河北正旭尚欠公司货款1,386万元。2013年6月25日,公司正式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河北正旭提起民事诉讼,诉请:1、判令河北正旭向原告支付货款1,386万元及资金占用费2,549,516元(自逾期之日暂计至2013年6月20日),合计16,409,516元;2、判令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等三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由四被告承担。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上述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诉讼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司近日接到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被告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358万元及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以1,358万元为基数,按每日0.4%。计算,自2012年11月1日起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2、被告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在最高担保额1,5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的还款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0,257元,由原告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30元,由被告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叶伟斌、赵亚小、叶少华负担117,827元。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诉讼案件涉案金额为1,358万元(资金占用费另计)。鉴于河北古典兰亭红木家具商贸有限公司已于近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目前二审尚未开庭,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进行披露。

特此公告。

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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