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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0月10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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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0810 股票简称:华润锦华 编号:2014-31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4年10月9日在深圳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2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董事。会议应到董事9人,实到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向明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鉴于公司董事会任期届满,同时因为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因此,公司需对第八届董事会进行换届。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九人组成,经征求股东单位意见,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第八届四次会议审议,公司第八届董事会提名 杨东文先生、施驰先生、刘小榕先生、张知先生、应一鸣先生、郭祥明先生、王兴军先生、鞠新华先生、尹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其中王兴军先生、鞠新华先生(会计专业人士)、尹田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二、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完成,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持有本公司292,274,25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58.54%,创维RGB正式成为本公司控股股东。同时,经创维集团核准,同意本公司使用“创维”字号,为此,会议同意将公司中文名称由“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由“CHINA RESOURCES JINHUA CO.,LTD.”,变更为“SKYWORTH DIGITAL CO.,LTD”。 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完成,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验字[2014]000357验资报告,会议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129,665,718元变更为499,251,633元,总股本由129,665,718股变更为499,251,633股。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事项已经完成,公司原有纺织业务及锦纶业务已经全部置出上市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资产已经全部注入上市公司,为此,公司拟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变更。

原经营范围:纺纱、织布、纺织品制造、销售;出口本企业自产的两纱两布、化纤混纺纱线、化纤混纺布、服装、印染布;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物资仓储、汽车货运、汽车修理。

拟变更为: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开发、研究、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数码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技术服务(最终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鉴于公司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已实施完毕,同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会议同意公司对《公司章程》中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原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88]36 号)精神,经遂宁市人民政府以遂府函(1988)018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996 年,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以及四川省遂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2003年,公司国有法人股东中国华润总公司将所持股份协议转让与香港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3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依法履行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现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10000400002304号。

拟修订为: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省体改办等部门关于扩大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股份制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川府发[1988]36 号)精神,经遂宁市人民政府以遂府函(1988)018 号文批准,以社会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1996 年,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通知》以及四川省遂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规范重新登记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对照《公司法》进行了规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记手续。

2003年,公司国有法人股东中国华润总公司将所持股份协议转让与香港华润轻纺(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1号《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令2003年第3号《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依法履行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2014年,公司股东华润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本公司4,800万股股份协议转让给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同时,公司向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创维数字100%股权,公司依法履行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公司现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号:510000400002304号。

原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CHINA RESOURCES JINHUA CO.,LTD.

拟修订为: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创维数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SKYWORTH DIGITAL CO.,LTD.

原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纺纱、织布、纺织品制造及销售;出口本企业自产纺织品;进口本企业生产科研所需的原辅材料、机械设备、仪器仪表、零配件。物资仓储。

拟修订为: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开发、研究、生产经营数字视频广播系统系列产品;研发、生产、销售多媒体信息系统系列产品及服务;软件研发、生产、销售及服务;集成电路研发、销售及服务;电信终端设备、通讯终端设备接入设备及传输系统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数码电子产品、汽车电子产品、计算机、平板电脑、移动通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信息咨询(不含限制项目);技术服务”。最终变更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内容为准。

原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于1988年6月以原四川省遂宁棉纺织厂经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拟修订为: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于1988年6月以原四川省遂宁棉纺织厂经清产核资后的净资产折股出资。

公司2014年9月26日实施完成重大资产出售、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本次发行股份369,585,915股。

原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129,665,718股(壹亿贰仟玖佰陆拾陆万伍仟柒佰壹拾捌股),全部为普通股。

拟修订为: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99,251,633股(肆亿玖仟玖佰贰拾伍万壹仟陆佰叁拾叁股),全部为普通股。

原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拟修订为: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购回本公司股票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原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权利侵占上市公司资产。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高管人员以无偿占用或者明显不公允的关联交易等非法手段侵占上市公司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和公众投资者利益,并因此给上市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的法定义务。当公司发生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侵占公司资产、损害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并就该侵害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损害公司利益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降职、免职、开除等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监事则可提交股东大会罢免。

公司如发现控股股东侵占资产的,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对控股股东持有公司的股权申请司法冻结;如控股股东不能以现金清偿所侵占的资产,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变现控股股东所持有的股权以偿还被侵占的资产。

拟修订为: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原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根据需要,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拟修订为: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地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原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拟修订为: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原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拟修订为: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原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拟修订为: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在巨潮自行网刊载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六、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会议同意对《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中部分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在巨潮自行网刊载的“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七、会议以9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议于2014年10月28日(星期二)上午9:30在公司本部采用现场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监事会提交的相关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14年10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自行网刊载的“关于召开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4-35。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简历

杨东文,男,1964年出生,南开大学社会学系法学硕士,中国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经济学士。历任海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会计系主任,海南中达会计师事务所所长,北京东方叶杨纺织有限公司总裁、董事长。1998年5月加入创维集团,历任创维集团(中国区域)财务总监、创维集团彩电事业部副总裁兼中国区域营销总部总经理。2005年9月再次加入创维集团,历任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总裁,创维集团副总裁。现任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CEO,创维集团总裁,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广东省“2012年度十大经济风云人物”。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现任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CEO,创维集团总裁,控股股东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董事长,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O 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施驰,男,1971年出生,中共党员,华中理工大学通信与信息系统专业获博士学位,政协深圳市第五届委员会委员,深圳市第七届青联常委,全国广播电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广播电视设备工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副会长、深圳市青年科技人才协会常务副会长,广东省青年科学家协会会员,深圳市高层次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2000年加入创维集团,历任创维集团数字电视事业部副总经理,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总裁,北京创维海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创维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微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其主持研发的数模兼容彩色电视接收机获2006年“广东省科学技术二等奖”,主持的“数字电视接收机节能技术项目”获得深圳市2010年度科技进步奖。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现任创维数码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总裁、董事,北京创维海通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市创维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微普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20,885,262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刘小榕,男,1949年出生,华南理工大学无线电技术专业获学士学位,高级工程师。历任轻工部科学研究院塑料研究所助理工程师,水利电力科学研究院自动化研究所高级工程师,水轮机调速器研究室主任,北京硕宇新技术研究所总工程师,1995年加入创维集团,历任创维集团多媒体研究中心总经理,创维集团VCD事业部研发部总经理,创维集团数字电视事业部总经理,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创维软件有限公司董事,其主持研发的《数字式泡沫塑料回弹率测定仪》获1986年轻工部科技进步三等奖,主持研发的《超级小型计算机仿真水轮机调速器动态特性测试系统》获1989年国家科技进二等奖、水利电力部科技进步一等奖,1996年主持创维第一台多媒体电视机开发获深圳市科技进步奖。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现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创维软件有限公司董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O 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张知,男,1968年出生,武汉大学管理学(会计学)博士,北京大学BiMBA、美国Fordham University工商管理硕士,中国会计师,中国会计学会高级会员。1994年加入创维集团,历任创维集团(中国区域)营销总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创维集团(中国区域)营销总部财务总监,创维集团财务副总监兼创维集团(中国区域)财务总部会计部与财务结算中心总经理,创维数字技术(深圳)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现任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创维软件有限公司董事。兼任深圳国际税务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深圳市地方税收研究会第三届理事会理事。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现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董事、董事会秘书,深圳市创维软件有限公司董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2,506,232 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应一鸣,男,1975年出生,湖北师范学院计算机会计专业大学毕业,中级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曾任用友软件有限公司ERP实施顾问,2000年加入创维集团,历任创维集团(中国区域)会计部主管,创维移动通信技术(深圳)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执行董事,创维集团财务与经营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创维集团财务与经营管理部总监,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现任创维集团财务与经营管理部总监,创维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董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O 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郭祥明,男, 1966年出生,复旦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参加工作,历任遂宁市罐头食品厂供应科副科长,遂宁市五金工具厂厂长,遂宁市地毯二厂副厂长,遂宁市体改委调研室副主任、主任科员、调研室主任,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遂宁市体改委事业科科长,遂宁市锦兴纺织品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遂宁市兴融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遂宁市国资委副调研员、企业产权科科长。现任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兼任遂宁市锦兴公司董事长,遂宁市兴融公司董事长。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现任本公司国有法人股东遂宁兴业资产经营公司副总经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0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王兴军,男,1962年出生,美国密执安大学博士后研究员、清华大学电子工程系博士。历任美国 Legend Silicon Co副总裁、清华大学教授、加拿大北方电讯公司高级系统设计师、NCR(AT&T)Canada 公司高级系统分析师,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中国清华大学研究员、中国信息产业部数字电视机卡分离标准组UTI标准项目组组长、中国广播影视数字版权管理论坛标准工作组家庭网络版权管理标准组组长、全国音视频标准委员会数字电视关键件标准工作组组长、清华大学数字电视技术研究中心副主任、北京数字太和科技公司执行董事。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O 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尹田,男,1954年出生,中共党员,1983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系,1992年由国家教委公派赴法国图卢兹社会科学大学(Université sciences socialesde Toulouse)作访问学者,1993年底回国后历任西南政法大学法国法研究中心主任,法律系主任。曾任深圳市特发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兼任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重庆市人大立法咨询委员。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房地产法学会常务理事、广州市司法局专家咨询组成员。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O 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鞠新华,男,1950年出生,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获经济学学士,中国注册会计师、高级会计师。1983年至1997年,于中国财政部会计司工作,主要起草与制定国有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制度,1991年10月受中国财政部派遣于英国会计师事务所和英国公司的财务部工作3年半。1997年9月至2013年12月先后于安达信华强会计师事务所任中方副总经理、中京富会计师事务所任董事合伙人。2004年1月至2007年4月任中国总会计师协会副秘书长,2014年5月至2014年9月任泽瑞(北京)会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北京泽瑞税务师事务所副主任会计师、合伙人。曾任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与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北京王府井百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曾参与起草了多项有关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公司和国有企业的审计业务技术指南,在企业会计制度设计、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管理和企业税务等领域有较深造诣。现任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O 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4-32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现就提名王兴军、鞠新华(会计专业人士)、尹田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被提名人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是□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华润锦华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否

三、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否

四、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否

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八、被提名人不是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否

九、被提名人不在与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十、被提名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否

十一、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否

十二、被提名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否

十三、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否

十四、被提名人最近三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否

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十七、被提名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八、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二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二十七、包括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同时在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未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超过六年。

√ 是□ 否

二十八、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否

二十九、被提名人王兴军、尹田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_0__次, 未出席 ___0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被提名人鞠新华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被提名人在本次提名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__30__次, 未出席 ___0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被提名人王新军、尹田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被提名人鞠新华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三十一、被提名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三、被提名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四、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交所的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0月10日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王兴军、鞠新华、尹田,作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 华润锦华 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情形;

√ 是□ 否

二、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 是□ 否

三、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否

四、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五、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1%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

√ 是□ 否

六、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没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七、最近一年内,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否

八、本人不是为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或其附属企业、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否

九、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该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否

十、本人在最近一年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

√ 是□ 否

十一、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仍处于禁入期的人员;

√ 是□ 否

十二、本人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是□ 否

十三、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

√ 是□ 否

十四、本人最近三年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否

十五、最近一年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否

十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违反《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 是□ 否

十七、本人不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其他列入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单位的现职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八、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在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任职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十九、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未按规定获得本人原所在单位党组(党委)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同意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本人不是已经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后,且拟任独立董事职务尚未按规定向本人所在党委党组(党委)报告并备案的中央管理干部。

√ 是□ 否

二十一、本人此次拟任独立董事,不属于中央管理干部在离职和退(离)休后三年内在原任职务管理地区和业务范围内外商持股占25%以上的上市公司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二十二、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中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三、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四、本人任职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规定。

√ 是□ 否

二十六、本人任职将不会违反其他有关部门对于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否

二十七、包括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且本人未在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达六年以上。

√ 是□ 否

二十八、本人向拟任职上市公司提供的履历表中本人职业、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以及全部兼职情况等个人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是□ 否

二十九、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否

三十、本人在王兴军、尹田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0___次,未出席会议__0_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本人在鞠新华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经常缺席或者经常不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_30___次,未出席会议__0___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一、本人王新军、尹田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是 □ 否 √不适用

本人鞠新华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董事意见经证实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二、本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三、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四、本人不存在年龄超过70岁,并同时在多家公司、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任职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五、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和独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 是□ 否

王兴军、鞠新华、尹田郑重声明: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处分。本人在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王兴军、鞠新华、尹田

日 期: 2014年10月9日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4-33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4年10月9日在深圳召开,会议通知于2014年9月29日以电子邮件形式发给各监事,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陶然先生主持,会议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由于本届监事会任期届满,同时鉴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已经实施完毕,会议同意公司对监事会进行换届,提名郭利民先生、贾宏伟先生为本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附后)。另一名监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华润锦华第八届监事会候选人简历

郭利民,男,1957年出生,西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律师资格。历任西南政法大学团委书记、法制新闻学院党总支书记,创维集团董事长助理,创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创维集团法律事务部总监,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监事,Skyworth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董事,江苏国安创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仲裁发展委员会仲裁员,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特邀监督员。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现任创维集团法律事务部总监,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监事,Skyworth Information Technologies Holdings Limited董事,江苏国安创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O 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贾宏伟,男,1969年出生,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硕士,中国律师资格。历任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石油物探局法律顾问,北京润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创维集团营销总部法律部经理、创维集团法律事务部副总监。现任创维集团审计部总监和风险管理部部长,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南京创维数字乐园建设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创维半导体设计中心有限公司监事。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现任创维集团审计部总监和风险管理部部长,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南京创维数字乐园建设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监事,深圳创维半导体设计中心有限公司监事。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O 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证券代码:000810 证券简称:华润锦华 公告编号:2014-34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2014年10月9日,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三次职代会主席团扩大会议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到20人,实到20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七届监事会换届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并形成如下决议:

因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经与会代表审议,一致选举陈飞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附后)。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一四年十月十日?

附:第八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陈飞先生简历

陈飞,男, 1975年出生,西北大学本科学历,经济师,深圳市青年科技人才协会常务理事,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理事。曾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陕西省华县支行科员,TCL网络设备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深圳市旺龙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人力资源部经理,深圳市金山华络科技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深圳创维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人力资源副总监、工会主席、总裁办主任。现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监事、工会主席、总裁办主任。曾获2010年度深圳市科技进步奖。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关联关系:现任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创维数字有限公司监事、工会主席、总裁办主任;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数量:104,427股;受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情况:无。

证券代码:000810 股票简称:华润锦华 编号:2014-35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会议届次: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开已经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4、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4 年10月28 日上午9: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4 年10月27日-2014年10 月28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4年10月27日下午15:00 至2014年10月28日下午15:00 中的任意时间。

(3)催告公告日期:2014年10月21日

5、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2日

6、 会议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本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7、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2014年10月22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上述本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本公司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

(3)本公司聘请的律师。

7、现场会议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证券综合部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审议《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1.1关于提名推荐杨东文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关于提名推荐施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关于提名推荐刘小榕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关于提名推荐张知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5关于提名推荐应一鸣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6关于提名推荐郭祥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7关于提名推荐王兴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8关于提名推荐鞠新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9关于提名推荐尹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审议《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关于提名推荐郭利民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2关于提名推荐贾宏伟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审议《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4、审议《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5、审议《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6、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审议《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三、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时间: 2014年10月23日-24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8:00

2、登记地点: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本公司证券综合部

3、登记方式:

(1)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深圳证券代码卡办理登记。

(2)法人股东持深圳证券代码卡、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委托代理人必须持有股东深圳证券代码卡、股东签署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公章)或本人身份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4)股东也可用传真方式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对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进行具体说明:

(一)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深市股东的投票代码为“360810”

2.投票简称:“锦华投票”。

3.投票时间: 2013年10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30—11:30 和13:00—15:00。

4.在投票当日,“锦华投票”“昨日收盘价”显示的数字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总数。

5.通过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

(1)进行投票时买卖方向应选择“买入”。

(2)在“委托价格”项下填报股东大会议案序号。100元代表总议案,1.00元代表议案1,2.00元代表议案2,依此类推。每一议案应以相应的委托价格分别申报。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对于逐项表决的议案,如议案1中有多个需表决的子议案,1.00元代表对议案1下全部子议案进行表决,1.01元代表议案1中子议案①,1.02元代表议案2中子议案②,依此类推。

表1 股东大会议案对应“委托价格”一览表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委托价格
总议案所有议案100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案的议案》1.00
1.1关于提名推荐杨东文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1
1.2关于提名推荐施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2
1.3关于提名推荐刘小榕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3
1.4关于提名推荐张知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4
1.5关于提名推荐应一鸣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5
1.6关于提名推荐郭祥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6
1.7关于提名推荐王兴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7
1.8关于提名推荐鞠新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8
1.9关于提名推荐尹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1.09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2.00
2.1关于提名推荐郭利民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2.01
2.2关于提名推荐贾宏伟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2.02
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3.00
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4.00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5.00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6.00
7《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7.00

(3)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不采用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在“委托数量”项下填报表决意见,1股代表同意,2股代表反对,3股代表弃权。

表2 表决意见对应“委托数量”一览表

表决意见类型委托数量
同意1股
反对2股
弃权3股

(4)在股东大会审议多个议案的情况下,如股东对所有议案(包括议案的子议案,但不包括累计投票议案)均表示相同意见,则可以只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如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总议案”和单项议案进行了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即如果股东先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相关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股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相关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5)对同一议案的投票只能申报一次,不能撤单;

(6)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票申报无效,视为未参与投票。

(二)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14年10月27日(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结束时间为2014年10月28日(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交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公司可以写明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三)网络投票其他注意事项

1.网络投票系统按股东账户统计投票结果,如同一股东账户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两种方式重复投票,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2.股东大会有多项议案,某一股东仅对其中一项或者几项议案进行投票的,在计票时,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纳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总数的计算;对于该股东未发表意见的其他议案,视为弃权。

五、其他事项

1. 本次现场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者食宿、交通费用自理。

2. 联系方式

公司地址:四川省遂宁市遂州中路309号

联系人:蔡惠鹏 杨春华

联系电话:(0825)2282974 /2287329

传真:(0825)2283399

邮编:629000

六、备查文件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

特此公告。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附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_____________先生(女士)全权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华润锦华股份有限公司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按照下列指示行使对会议议案的表决权:

序号议 题同 意反 对弃 权
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案的议案》   
1.1关于提名推荐杨东文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2关于提名推荐施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3关于提名推荐刘小榕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4关于提名推荐张知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5关于提名推荐应一鸣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6关于提名推荐郭祥明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7关于提名推荐王兴军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8关于提名推荐鞠新华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9关于提名推荐尹田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2.1关于提名推荐郭利民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2.2关于提名推荐贾宏伟先生为公司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3《关于变更公司名称的议案》   
4《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5《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   
6《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7《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注:请在议案相应的栏内打"√"。

如果委托人对此议案的表决未作出具体指示,受托人可自行决定对该议案投票表决。

委托人股东帐号:

委托人持股数(小写):__________股,(大写):_________________股。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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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2014年10月 日 受托日期:2014年 10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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