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据已生效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琼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及权利人申请,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海秀支行与被执行人海口黄金海岸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集团有限公司、海南黄金海岸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海口黄金海岸技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证券账户B880293487所持股份的证券简称ST罗顿,证券代号600209,证券类别限售流通股,共16358898股,冻结期间产生的孳息(指通过上市公司派发的送股、转增股、现金红利)一并冻结。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拟将对上述被冻结的证券予以处置。如对上述被冻结的证券权属有异议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上述财产。
特此公告
(2014)海中法执字第158-1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