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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30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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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67 证券简称:冠城大通 编号:临2014-063
转债代码:110028 转债简称:冠城转债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14年9月29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4年9月29日下午14:30在福州市五一中路32号元洪大厦26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韩国龙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2014年9月29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公司总股本1,190,558,059股,参会会议人数情况如下:

出席会议(包括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23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50,826,438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7.87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7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50,299,337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37.82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16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股)527,101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0.04

注:上述参加现场会议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比例及参加网络投票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比例之和,与出席会议(包括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持股数占总股本比例因小数点尾数差存在微小差异。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本次会议的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等。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1人;董事商建光先生、监事林常青先生、张生先生因公务出差未能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部分高管列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为江苏大通向广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议案1、《关于公司为江苏大通向广发银行申请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参加投票股数赞成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赞成比例
投票结果450,826,438450,403,237395,10128,10099.9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反对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弃权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
33,878,95898.77395,1011.1528,1000.08

2、《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票数
  参加投票股数赞成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
投票结果 450,826,438450,403,237339,90183,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反对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弃权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
33,878,95898.77339,9010.9983,3000.24

3、《关于修订<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票数
  参加投票股数赞成股数反对股数弃权股数
投票结果 450,826,438450,401,137339,90185,4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反对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弃权票数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比例
33,876,85898.76339,9010.9985,4000.25

上述共3个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及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4年6月28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拟为相关单位提供担保的公告》及2014年8月29日刊登的《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三、律师见证情况

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齐伟、陈伟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其结论意见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上网公告附件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冠城大通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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