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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9月29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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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北新建材 股票代码:000786 公告编号:2014-041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902号文核准,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新建材”)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31,840,796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6.0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2,119,999,999.68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094,183,158.88元。截至2014年9月19日,公司已收到保荐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扣除其证券承销费及保荐费23,320,000.00元后,转入的特定对象认缴股款2,096,679,999.68元(该金额包含未扣除的发行费用2,496,840.80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2,094,183,158.8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4年9月19日全部到位,并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天职业字[2014]11221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专户之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北新建材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以下合称“监管银行”)、保荐机构摩根士丹利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之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的内容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具体监管账户及监管资金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银行银行账号存储金额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部基地支行200000004455000010110421,065,000,000.0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71110101826004673631,031,679,999.68

三、《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1)经北新建材于2014年3月13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以及北新建材于2014年4月29日召开的201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北新建材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募集资金用于建材基地建设项目、结构钢骨建设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一期)、平台建设项目和偿还银行贷款等项目(以下统称“募投项目”)。北新建材在监管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的资金仅用于北新建材开展募投项目,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北新建材与监管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北新建材单次或在连续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需经保荐人指定的两名保荐代表人同时以书面或经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后监管银行方可同意支取。监管银行应在资金划款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北新建材和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4)监管银行应按月(每月5日前)向保荐人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北新建材。

(5)若监管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人出具对账单,或未按本协议规定及时向保荐人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形的,或存在其他未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北新建材有权主动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若北新建材未能及时行使该权利,保荐人有权要求北新建材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专户。专户注销后的资金余额应及时存入经保荐人同意的、北新建材在其他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

(6)当保荐人的授权代表或工作人员根据本协议规定向监管银行查询、复印北新建材专户的资料时,监管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7)北新建材和监管银行应当配合保荐人不时通过现场调查、书面问询方式对北新建材行使监督权。

(8)保荐人作为北新建材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北新建材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9)北新建材现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周磊和耿立生可以随时到监管银行查询、复印北新建材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监管银行查询北新建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保荐人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监管银行查询北新建材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10)保荐人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保荐人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盖有北新建材公章的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监管银行。

(11)保荐人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对北新建材的监督权。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北新建材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12)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北新建材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北新建材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13)若保荐人发现北新建材或监管银行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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