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近日,公司收到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昌吉中院”)执行裁定书(【2014】昌中执字第120-1、120-2号),公司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原告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太建设”)与被告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于2011年7月19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经双方结算,实际已完成工程造价为10,824,904.81元,已支付3,500,000元,尚欠7,324,904.81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新疆爱迪于2014年8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3,662,452.4元,于2014年8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2,197,471.4元,剩余款项1,464,981.01元于2014年9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由于资金不足,被执行人新疆爱迪无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追加公司作为本案件的被执行人,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405,353.44元(不含逾期利息)的财产,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405,353.44元(不含逾期利息)。
二、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的情况
1、公司在工商银行江阴新桥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至2014年9月24日该账户余额为2,277.29元。
2、公司在招商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至2014年9月24日该账户余额为7,302.62元。
3、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四环制药”)在招商银行江阴支行的账户被冻结,截至2014年9月24日该账户余额为3,331,779.91元。
三、公司的应对措施及理由
公司认为昌吉中院冻结公司及子公司江苏四环制药银行账户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2条规定,公司及江苏四环制药已向该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尽快解封已被冻结银行账号,理由如下:
1、新疆爱迪为有限责任公司,目前仍正常经营,未破产,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应由债务人自身资产偿还,公司作为新疆爱迪的股东之一,只承担有限责任,不应对新疆爱迪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应当对新疆爱迪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而不应该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公司认为应该对新疆爱迪财务进行审计、评估,以新疆爱迪的财产进行偿还。
2、江苏四环制药在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爱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既不是被告之一,执行过程中也不是被执行人之一,且江苏四环制药并非是被执行人的分支机构,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亦是独立于股东财产的。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公司认为昌吉中院冻结公司及子公司银行账户的行为是有误的。
四、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事项暂时不会影响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公司正积极协调解决,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4年9月25日